知識點:所得稅費用的確認和計量
一、當期所得稅
當期所得稅是指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針對當期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應交納給稅務部門的所得稅金額,即當期應交所得稅。
當期所得稅(即應交所得稅)=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當期所得稅不是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而是當期確認的應交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入利潤表但計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計入利潤表的費用與按照稅法規定可予稅前抵扣的金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利潤表的收入與按照稅法規定應計入應納稅所得的收入之間的差額-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其他需要調整的因素
【拓展】常見的需調整或易混淆的事項有:
項目 |
處理方法 |
支付違反稅收的罰款支出 |
調增 |
企業因違反合同規定,支付違約金 |
不調整 |
國債利息收入 |
調減 |
企業債券利息收入或金融債券利息收入 |
不調整 |
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
調增 |
固定資產折舊,如會計采用直線法第一年折舊100萬元,稅法采用加速折舊法第一年折舊150萬元 |
調減。反之,則調增 |
長期股權投資確認的投資收益,若雙方所得稅稅率相等 |
調減 |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取得的現金股利確認投資收益 |
不調整 |
二、遞延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是指按照所得稅準則規定當期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即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當期發生額的綜合結果,但不包括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的所得稅影響。用公式表示即為:
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期初余額)
應予說明的是,企業因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產生的遞延所得稅,一般應當記入所得稅費用,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一是某項交易或事項按照會計準則規定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由該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變化亦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利潤表中的遞延所得稅費用。
二是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產、負債,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應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稅的,該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影響合并中產生的商譽或是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不影響所得稅費用。
注意:
遞延所得稅收益: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借方發生額;
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貸方發生額。
三、所得稅費用
此處的所得稅費用實質上是指的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項目。
計算確定了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以后,利潤表中應予確認的所得稅費用為兩者之和,即: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四、合并報表中因抵消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產生的遞延所得稅
抵消后,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稅法是從法律主體的角度看問題的,故不認可抵消的部分),應在合并報表中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所得稅費用
五、所得稅的列報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一般應當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
所得稅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同時還應在附注中披露與所得稅有關的信息。
在個別財務報表中,當期所得稅資產與負債(注:指企業多交或少交所得稅而形成的資產或負債)及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可以以抵消后的凈額列示。
在合并財務報表中,納入合并范圍的企業中,一方的當期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資產與另一方的當期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負債一般不能予以抵消,除非所涉及的企業具有以凈額結算的法定權利并且意圖以凈額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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