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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外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可以不看)
第三節 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熟悉)
一、相關法律規定
(一)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證券法》的規定
《證券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為股票的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知識點2: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司法解釋
二、相關司法解釋(2008年新增內容,當年即考了簡答題,屬于本章的重點。)
《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司法解釋》的特點
《司法解釋》根據法律法規的精神,立足于既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又要為注冊會計師行業提供健康的發展空間。
(二)關于利害關系人、執業準則和不實報告的規定
《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不實報告,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認定為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定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后施行的執業準則和規則以及誠信公允的原則,出具的具有 或者 的審計業務報告,應認定為不實報告。”
(三)訴訟當事人的列置的規定
《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利害關系人未對被審計單位提起訴訟而直接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一并提起訴訟;利害關系人拒不起訴被審計單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利害關系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分支機構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會計師事務所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利害關系人提出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或者出資不實、抽逃出資,且事后未補足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出資人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四)關于歸責原則和舉證分配的規定
《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因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對外出具不實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會計師事務所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與該案件相關的執業準則、規則以及審計工作底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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