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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歸責原則(第四條)
(1)過錯推定原則下,采取舉證責任倒置模式;
(2)會計師事務所因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對外出具不實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8.舉證分配(第四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與該案件相關的執業準則、規則以及審計工作底稿等。
9.侵權責任的四個要素(第六條)
(1)民法學界一般采納“四要件說”,即“行為的違法性—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系”;
(2)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責任“四要件說”,即“存在不實報告—注冊會計師有過失—利害關系人遭受損失—會計師事務所的過失與利害關系人遭受損失存在因果關系”;
(3)會計師事務所的故意與會計師事務所的過失的區分決定會計師事務所是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承擔過失責任的關鍵。
10.連帶責任的認定(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實報告并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
(2)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3)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報告;
(4)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
(5)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6)被審計單位示意其作不實報告,而不予拒絕。
【例題5·多選題】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將會以出具不實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為由追究連帶責任。
A.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
B.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C.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作不實報告
D.被審計單位示意作不實報告,而不予拒絕
[答案]ABCD
[解析]《司法解釋》明確了六種典型的可能被追究連帶責任的情形,以上四個選項均屬于將被追究連帶責任的情形。
11.過失責任的認定(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導致報告不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過失:
(1)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的規定;
(2)負責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以低于行業一般成員應具備的專業水準執業;
(3)制定的審計計劃存在明顯疏漏;
(4)未依據執業準則、規則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
(5)在發現可能存在錯誤和舞弊的跡象時,未能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者排除;
(6)未能合理地運用執業準則和規則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則;
(7)未根據審計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調查方法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8)明知對總體結論有重大影響的特定審計對象缺少判斷能力,未能尋求專家意見而直接形成審計結論;
(9)錯誤判斷和評價審計證據;
(10)其他違反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的行為。
12.舉證免除民事責任(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已經遵守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仍未能發現被審計的會計資料錯誤;
(2)審計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下仍未能發現其虛假或者不實;
(3)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業務報告中予以指明;
(4)已經遵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核并出具報告,但被審驗單位在注冊登記后抽逃資金;
(5)為登記時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出資人出具不實報告,但出資人在登記后已補足出資。
12.舉證免除民事責任(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已經遵守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仍未能發現被審計的會計資料錯誤;
(2)審計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下仍未能發現其虛假或者不實;
(3)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業務報告中予以指明;
(4)已經遵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核并出具報告,但被審驗單位在注冊登記后抽逃資金;
(5)為登記時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出資人出具不實報告,但出資人在登記后已補足出資。
13.會計師事務所賠償責任減責的認定(第八條)
利害關系人明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為不實報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
14.無效免責(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報告中注明“本報告僅供年檢使用”、“本報告僅供工商登記使用”等類似內容的,不能作為其免責的事由,是無效免責。
15.賠償順位和最高限額(第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與其過失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時,應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應先由被審計單位賠償利害關系人的損失
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事后未補足,且依法強制執行被審計單位財產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應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范圍內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會計師事務所對一個或者多個利害關系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應以不實審計金額為限。
16.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的連帶責任(第十一條)
會計師事務所與其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的責任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例題9·判斷題】會計師事務所與其分支機構作為共同被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承擔各自的賠償責任。()
[答案]×
[解析]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分支機構的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例題10·簡答題】 D注冊會計師負責對上市公司丁公司20×8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20×8年,丁公司管理層通過與銀行串通編造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和銀行對賬單,虛構了一筆大額營業收入。D注冊會計師實施了向銀行函證等必要審計程序后,認為丁公司20×8年度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出具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在丁公司20×8年度已審計財務報表公布后,股民甲購入了丁公司股票。隨后,丁公司財務舞弊案件曝光,并受到證券監管部門的處罰,其股票價格大幅下跌。為此,股民甲向法院起訴D注冊會計師,要求其賠償損失。D注冊會計師以其與股民甲未構成合約關系為由,要求免于承擔民事責任。
要求:
(1)為了支持訴訟請求,股民甲應當向法院提出哪些理由。
(2)指出D注冊會計師提出的免責理由是否正確,并簡要說明理由。
(3)在哪些情形下,D注冊會計師可以免于承擔民事責任。(2008年)
[答案]
(1)為了支持訴訟請求,股民甲應當提出下列理由:
D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是不實報告;D注冊會計師存在過錯;股民甲遭受了損失;D注冊會計師的過錯與股民甲遭受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D注冊會計師提出的免責理由不正確。《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不實報告,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認定為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利害關系人。”
(3)下列情形下,D注冊會計師不承擔民事責任:已經遵守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仍未能發現丁公司財務報表存在的錯報;審計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銀行提供虛假或不實的證明文件,D注冊會計師在保持必要謹慎下仍未能發現虛假或者不實;已對丁公司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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