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利用內部審計工作 |
第 2 頁:第二節 利用專家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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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注冊會計師利用他人的工作
第一節 利用內部審計工作
內部審計和注冊會計師的關系:
1.內部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聯系
(1)兩者用以實現各自目標的某些方式通常是相似的。
(2)內部審計對象與注冊會計師審計對象也密切相關,甚至存在部分重疊。
注冊會計師通過了解與評估內部審計工作,利用可信賴的內部審計工作相關部分的成果,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勞動,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2.利用內部審計工作不能減輕注冊會計師的責任(1)注冊會計師應當對發表的審計意見獨立承擔責任。
(2)注冊會計師必須對與財務報表審計有關的所有重大事項獨立作出職業判斷,而不應完全依賴內部審計工作。
(3)審計過程中涉及的職業判斷,如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重要性水平的確定、樣本規模的確定、對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評估等,均應當由注冊會計師負責執行。
確定是否利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目的 | 評價 |
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是否可能足 以實現審計目的 |
①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②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③內部審計人員在執行工作時是否可能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 ④內部審計人員和注冊會計師之間是否可能進行有效的溝通 |
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對注冊會計 師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 范圍產生的預期影響 |
①內部審計人員已執行或擬執行的特定工作的性質和范圍; ②針對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 ③在評價支持相關認定的審計證據時,內部審計人員的主觀程度 |
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特定工作:
1.評價內部審計特定工作應考慮的因素
(1)內部審計工作是否由經過充分技術培訓且精通業務的人員執行;
(2)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是否得到適當的監督、復核和記錄;
(3)內部審計人員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使其能夠得出合理的結論;
(4)內部審計人員得出的結論是否恰當,編制的報告是否與已執行工作的結果一致;
(5)內部審計人員披露的例外或異常事項是否得到恰當解決。
2.針對內部審計人員的特定工作實施審計程序(1)檢查內部審計人員已經檢查過的項目;(2)檢查其他類似項目;
(3)觀察內部審計人員正在實施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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