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利用內部審計工作 |
第 2 頁:第二節 利用專家的工作 |
第二節 利用專家的工作
利用專家的工作前一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時的審計程序:
1.評價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與評價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相關的事項,包括專家是否需要遵守技術標準、其他職業準則或行業要求(如職業團體或行業協會的職業道德守則和其他會員要求,特許機構提出的認證標準)以及法律法規的要求等。
2.了解專家的專長領域
注冊會計師對專家的專長領域的了解可能包括下列方面:
(1)與審計相關的、管理層的專家專長領域的進一步細分信息;
(2)職業準則或其他準則以及法律法規是否適用;
(3)專家使用哪些假設和方法,及其在專家的專長領域是否得到普遍認可,對實現財務報告目的是否適當;
(4)專家使用的內外部數據或信息的性質。
3.與專家達成一致意見
注冊會計師與專家就各自角色和責任達成的一致意見可能包括下列內容:
(1)由注冊會計師還是專家對原始數據實施細節測試;
(2)同意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或其他人員討論專家的工作結果或結論,必要時,包括同意注冊會計師將專家的工作結果或結論的細節作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基礎;
(3)將注冊會計師對專家工作形成的結論告知專家。
利用專家的工作后一評價專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實現審計目的:
1.評價的內容
(1)結論:專家的工作結果或結論的相關性和合理性,以及與其他審計證據的一致性;
(2)假設:如果專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假設和方法,這些假設和方法在具體情況下的相關性和合理性;
(3)數據:如果專家的工作涉及使用重要的原始數據,這些原始數據的相關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2.評價的程序
(1)詢問專家。
(2)復核專家的工作底稿和報告。
(3)實施用于證實的程序,包括:觀察專家的工作;檢查已公布的數據,如來源于信譽高、權威的渠道的統計報告:向第三方詢證相關事項;執行詳細的分析程序;重新計算。
(4)必要時(如當專家的工作結果或結論與其他審計證據不一致時)與具有相關專長的其他專家討論。
(5)與管理層討論專家的報告。
3.評價結論及措施
如果確定專家的工作不足以實現審計目的,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就專家擬執行的進一步工作的性質和范圍,與專家達成一致意見;
(2)根據具體情況,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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