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教材P268)
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是指實質性程序的類型及其組合:
1.細節測試是對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具體細節進行測試,目的在于直接識別財務報表認定是否存在錯報。
細節測試被用于獲取與某些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如存在或發生、準確性、計價等。
2.實質性分析程序從技術特征上講仍然是分析程序,主要是通過研究數據間關系評價信息,只是將該技術方法用作實質性程序,即用以識別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及相關認定是否存在錯報。
實質性分析程序通常更適用于在一段時間內存在可預期關系的大量交易。
(二)細節測試的方向(教材P268)
1.在針對存在或發生認定設計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選擇包含在財務報表金額中的項目,并獲取相關審計證據(相當于“逆查”即從“賬簿記錄”追查到“原始憑證”,也就是從會計記錄到支持性證據);
2.在針對完整性認定設計細節測試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選擇有證據表明應包含在財務報表金額中的項目,并調查這些項目是否確實包括在內(相當于“順查”)。
二、實質性程序的性質
(三)設計實質性分析程序時考慮的因素(教材P268)
1.對特定認定使用實質性分析程序的適當性;
2.對已記錄的金額或比率作出預期時,所依據的內部或外部數據的可靠性;
3.做出預期的準確程度是否足以在計劃的保證水平上識別重大錯報;
4.已記錄金額與預期值之間可接受的差異額。
三、實質性程序的時間(重點掌握,教材P269)
(一)擬定在期中實施實質性程序時應當考慮的因素(教材P269)
1.控制環境和其他相關的控制;
2.實施審計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獲得性;
3.實質性程序的目的;
4.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5.特定類別交易或賬戶余額以及相關認定的性質;
6.針對剩余期間,能否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或將實質性程序與控制測試相結合,降低期末存在錯報而未被發現的風險。
(二)如何考慮期中審計證據(教材P270)
1.如果在期中實施了實質性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剩余期間實施進一步的實質性程序,或將實質性程序和控制測試結合使用,以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合理延伸至期末;
2.如果擬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延伸至期末,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針對剩余期間僅實施實質性程序是否足夠。如果認為實施實質性程序本身不充分,注冊會計師還應測試剩余期間相關控制運行的有效性或針對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
3.對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被審計單位存在故意錯報或操縱的可能性,那么注冊會計師更應慎重考慮能否將期中測試得出的結論延伸至期末。
(三)如何考慮以前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教材P270)
1.只有當以前獲取的審計證據及其相關事項未發生重大變動時(例如,以前審計通過實質性程序測試過的某項訴訟在本期沒有任何實質性進展),以前獲取的審計證據才可能用作本期的有效審計證據。
2.如果擬利用以前審計中實施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實施審計程序,以確定這些審計證據是否具有持續相關性。
四、實質性程序的范圍(重點掌握,教材P270)
(一)確定實質性程序范圍應考慮的因素(教材P270)
1.在確定實質性程序的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考慮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和實施控制測試的結果;
2.如果評估的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需要實施實質性程序的范圍越廣;
3.如果對控制測試結果不滿意,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擴大實質性程序的范圍。
(二)確定細節測試范圍應考慮因素(教材P270)
1.從樣本量的角度考慮測試范圍;
2.考慮選樣方法的有效性。
(三)實質性分析程序可容忍偏差的考慮(教材P270)
1.在設計實質性分析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已記錄金額與預期值之間可接受的差異額,可容忍差異額越大,作為實質性分析程序一部分的進一步調查的范圍越小。
2.在確定該差異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主要考慮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及相關認定的重要性和計劃的保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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