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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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
【一】注冊會計師責任的認定(區分各責任的不同點)(選擇題)
違約、過失(普通過失、重大過失)、欺詐。區分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
【二】法律責任(簡答題)
1.利害關系人和不實報告定義【記憶】
利害關系人:因合理信賴或者使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不實報告,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損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不實報告: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定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后施行的執業準則和規則以及誠信公允的原則”(條件1),出具的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審計業務報告(條件2),應認定為不實報告。
2.了解訴訟當事人的列置的規定
3.區分連帶責任(欺詐)和補充責任(過失),掌握賠償順位和最高限額的計算
4.免責的情形【記憶】
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須滿足四個構成要件:即行為人主觀過錯、實際損失的發生、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違法。如果不能滿足這四個構成要件,侵權責任主體就可以提出抗辯,要求免責或者減責。
(1)因沒有過錯而免責的情形:
①(我沒錯)已經遵守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仍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錯誤;
②(別人的錯)審計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下仍未能發現虛假或者不實;
③(你的錯)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報告中予以指明。
(2)因沒有因果關系而免責的情形:
①已經遵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核并出具報告,但被審驗單位在注冊登記之后抽逃資金;
②為登記時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出資人出具不實報告,但出資人在登記后已補足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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