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對舞弊的考慮 |
第 2 頁: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考慮 |
第 3 頁:與治理層溝通 |
第 4 頁: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溝通 |
對舞弊的考慮
【一】治理層、管理層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記憶】
1.治理層、管理層的責任
防止或發現舞弊是被審計單位治理層和管理層的責任。治理層負有監督責任,治理層的監督包括考慮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或對財務報告過程施加其他不當影響的可能性。
2.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注冊會計師對發現舞弊方面的責任可以從正反兩個方面界定:
(1)有責任――在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有責任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2)無責任――由于審計的固有限制,即使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恰當計劃和執行了審計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財務報表中的某些重大錯報未被發現的風險。注冊會計師不能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絕對保證。
【二】舞弊三因素(選擇題):
參看教材表17-1的“具體示例”,特別理解“態度或借口”因素,容易選錯。
舞弊因素 | 舞弊風險因素細類 |
動機或壓力 | 財務穩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經濟環境、行業狀況或被審計單位經營情況的威脅 |
管理層為滿足第三方要求或預期而承受過度的壓力 | |
管理層或治理層的個人財務狀況受到被審計單位財務業績的影響 | |
管理層或經營者受到更高級管理層或治理層對財務或經營指標過高要求的壓力 | |
機會 | 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或其業務的性質為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提供了機會 |
組織結構復雜或不穩定 | |
對管理層的監督失效 | |
內部控制要素存在缺陷 | |
態度或借口 | 管理層態度不端或缺乏誠信 |
管理層與現任或前任注冊會計師的關系緊張 |
【三】收入舞弊假定
收入舞弊假定:審計準則規定,在識別和評估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基于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的假定,評價哪些類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認定導致舞弊風險。
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屬于特別風險。
【四】針對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風險實施的程序【記憶】
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風險屬于特別風險,針對該特別風險(三種類型的舞弊)應當實施的審計程序:
1.調整項目:測試日常會計核算過程中作出的會計分錄以及編制財務報表過程中作出的其他調整是否適當。
2.會計估計:復核會計估計是否存在偏向,并評價產生這種偏向的環境是否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3.異常交易:對于超出被審計單位正常經營過程的重大交易,或顯得異常的重大交易,評價其商業理由(或缺乏商業理由)是否表明被審計單位從事交易的目的是為了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或掩蓋侵占資產的行為。
【五】發現舞弊時對審計的影響
1.發現錯報
(1)如果發現某項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項錯報是否表明存在舞弊。
2.發現錯報是舞弊或可能是舞弊導致的
(1)即使錯報金額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并不重大,注冊會計師仍應考慮錯報涉及的人員在被審計單位中的職位。
(2)如果錯報涉及較高級別的管理層,即使錯報金額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并不重大,也可能表明存在更具廣泛影響的問題。
2.認為存在舞弊或可能存在舞弊時的措施:
(1)過去:重新考慮此前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包括管理層聲明的完整性和可信性,以及作為審計證據的文件和會計記錄的真實性,并考慮管理層與員工或第三方串通舞弊的可能性;
(2)未來:重新評估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并考慮重新評估的結果對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的影響。
【六】與管理層、治理層和監管機構的溝通發現的舞弊
溝通對象 | 情形 | 溝通要求 |
管理層 | 存在或可能存在舞弊 | 不重要也應溝通 |
治理層 | 涉及治理層職責、確定或懷疑管理層及內控人員舞弊 | 盡早溝通 |
監管機構 | 識別出舞弊或懷疑存在舞弊 | 按法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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