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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專家的工作
專家與相關準則關系
【提示】本章所指的專家特指會計審計領域之外的專家,專家既可能是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專家,也可能是會計師事務所外部專家。
注冊會計師利用專家的工作目標是:確定是否利用專家的工作,如果利用專家的工作,專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實現審計目的。注冊會計師對發表的審計意見獨立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并不因利用專家的工作而減輕。
(一)利用專家工作前一考慮利用專家的工作時的審計程序
1.評價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
與評價專家的勝任能力、專業素質和客觀性相關的事項,包括專家是否需要遵守技術標準、其他職業準則或行業要求(如職業團體或行業協會的職業道德守則和其他會員要求,特許機構提出的認證標準)以及法律法規的要求等。
2.了解專家的專長領域
注冊會計師對專家的專長領域的了解可能包括下列方面:
(1)與審計相關的、管理層的專家專長領域的進一步細分信息;
(2)職業準則或其他準則以及法律法規是否適用;
(3)專家使用哪些假設和方法,及其在專家的專長領域是否得到普遍認可,對實現財務報告目的是否適當;
(4)專家使用的內外部數據或信息的性質。
3.與專家達成一致意見
注冊會計師與專家就各自角色和責任達成的一致意見可能包括下列內容:
(1)由注冊會計師還是專家對原始數據實施細節測試;
(2)同意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或其他人員討論專家的工作結果或結論,必要時,包括同意注冊會計師將專家的工作結果或結論的細節作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基礎;
(3)將注冊會計師對專家工作形成的結論告知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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