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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契稅
一、征稅對象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不交土地增值稅)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交土地增值稅)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符合條件的還需交土地增值稅)
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1)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
(2)以房產作投資或作股權轉讓
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稅。
(3)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贈予(符合條件的還需交土地增值稅)
包括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5.房屋交換(單位之間進行房地產交換還應交土地增值稅)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應繳納契稅。
6.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對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二、納稅人
三、計稅依據
四、優惠政策
1.契稅優惠的一般規定
2.契稅優惠的特殊規定
①企業公司制改造
②企業股權重組
③企業合并
④企業分立
⑤企業出售
⑥企業關閉、破產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關閉、破產后,債權人(包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征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征契稅。
⑦繼承土地、房屋權屬
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收契稅。
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⑧其他
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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