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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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2008年) | 原條例(1993年) | 新舊比較分析 |
新條例的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 原條例的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簡易辦法計算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銷售額比照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確定。 | 新舊條例比較,可以看出,新條例將原條例的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內容進行了整合形成了現在的第十一條規定。但是并無實質的改變。 |
新條例的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 原條例的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征收率為6%。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 新舊比較,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稅率由6%將為3%,適應目前增值稅納稅人的改革,以平衡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稅負。 |
新條例的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 原條例的第十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視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 新舊比較,新條例增加了小規模以外的納稅人申請資格認定,這個資格就是一般納稅人。 舊條例沒有這樣的規定。 |
新條例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 原條例第十六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七)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八)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 新舊條例比較,新條例的第十五條刪除了原條例中的“(六)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將原條例中的八條改為七條。這個刪除,主要是解決和海關相關法規的重復設定的問題。 |
新條例的第十七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 原條例的第十八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 | 新舊比較,新條例繼續對起征點以下的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同時,明確了達到起征點的,應該按規定計算增值稅。 |
新條例增加了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 無 | 新舊條例比較,原條例沒有明確境外單位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扣繳義務人規定,新條例彌補了這個不足。 |
新條例的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 原條例的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 新舊比較,新條例增加了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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