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zhao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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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2008年) | 原條例(1993年) | 新舊比較分析 |
新條例的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 原條例的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開具發票的,應當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免稅貨物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 新舊條例比較,在開具專用發票上,有所變化,原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應該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新條例改為,購貨方索取專用發票時,才開具專用發票。 |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
第二十二條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的,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持有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 關于增值稅的納稅地點,新條例保持了原條例的原貌,但是在原條例基礎上,增加了“未向銷售地或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情形,刪除了進口貨物的納稅申報人的規定。新條例明確: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同時新條例將扣繳義務人的納稅地點予以明確: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
新條例的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 原條例的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適用稅率為零的貨物,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后,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可以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稅。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交已退的稅款。 | 新舊條例比較,新條例明確了納稅人辦理退稅的時間問題:在規定的出口退稅申報期內按月……,而原條例是“可以”。 再者,出口退稅的具體辦法,明確由國家稅務總局來制定,改變了以前兩個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兩個部門共同制定的格局。 |
無 | 原條例二十七條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增值稅,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 原條例,在第二十七條,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不受《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約束。新條例,廢除了這個條款,這樣,內外資在增值稅政策上趨于一致。 |
無 |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 新條例刪除了這個規定,您認為誰解釋條例呢?誰制定細則呢?目前,這個尚不確定。但是根據立法精神,增值稅要上升為法律,則將來應該是國務院制定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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