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征收管理(熟悉,能力等級1)
(一)納稅期限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辦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使用城鎮(zhèn)土地,一般是從次月起發(fā)生納稅義務,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準使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納稅。具體歸納如下:
情況 |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
購置新建商品房 |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購置存量房 |
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
出租、出借房地產 |
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
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新內容) |
新征用的耕地 |
批準使用之日起滿一年時 |
新征用的非耕地 |
批準征用次月起 |
納稅人因土地權利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的 |
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發(fā)生變化的當月末。(即次月免除納稅義務) |
【例題·單選題】納稅人新征用耕地應繳納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是( )。(2005年)
A.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3個月 B.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6個月
C.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 D.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2年
[答案]C
(三)納稅地點和征收機構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屬地性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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