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稅務管理
一、稅務登記管理
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一)開業稅務登記
1.開業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分以下兩類:
(l)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①企業;②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
③個體工商戶;④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2)其他納稅人:不從事生產、經營,但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的外,都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2.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時間(30天)和地點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納稅義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幾種情況應比照開業登記辦理:注意(4)其余略。
(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連續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稅務登記證的核發
對從事生產、經營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對未取得營業執照或工商登記核發臨時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暫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并在正副本右上角加蓋“臨時”章
對納稅人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及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除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的外),核發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
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分別核發外商投資企業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外國企業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稅務注冊證及其副本
對既沒有稅收納稅義務又不需領用收費(經營)票據的社會團體等,可以只登記不發證
(二)變更、注銷稅務登記
1.適用范圍和時間要求
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發生改變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經濟性質或經濟類型、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不涉及主管稅務機關變動的)、改變生產經營或經營方式、增減注冊資金(資本)、改變隸屬關系、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或增減銀行賬號、改變生產經營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的。30日內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2.注銷稅務登記
(l)適用范圍。納稅人因經營期限屆滿而自動解散;企業由于改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銷;企業資不抵債而破產;納稅人住所、經營地址遷移而涉及改變原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以及納稅人依法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其他情形。
(2)時間要求。
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不需要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因住所、生產、經營場所變動而涉及改變主管稅務登記機關的,在向辦理工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生產、經營場所變動前,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主管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三)停業、復業登記
停業登記適用“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恢復生產經營之前應提出復業登記申請;不能及時復業,應在停業期滿前提出延長停業登記;不申請延長停業的,視為已恢復營業,實行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
(四)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管證》。
2.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3.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4.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五)稅務登記證的作用和管理
1.作用: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l)開立銀行賬戶;(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4)領購發票;(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6)辦理停業、歇業;(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2.稅務登記證管理:(1)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2)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3)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六)非正常戶處理
1.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2.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3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二、賬簿、憑證管理
(一)賬簿、憑證管理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或發生納稅義務之日15日內設置賬簿,扣繳義務人10日內設置賬簿;無建賬能力的可聘請機構或稅務認可人員代理;有困難的,可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或稅控裝置。
2.賬簿、會計憑證和報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可同時使用一種民族或外國文字。
3.備案制度。自領取稅務登記證起15日內,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4.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保存10年。
(二)發票管理
1.發票印制管理: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
2.發票領購管理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對無固定經營場地或者財務制度不健全的納稅人申請領購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要求其提供擔保人,不能提供擔保人的,可以視其情況,要求其提供保證金,并限期繳銷發票。
3.發票開具、使用、取得管理:
普通發票開具、使用、取得的管理,應注意以下兩點(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使用、取得的管理,按增值稅有關規定辦理):
納稅人進行電子商務必須開具或取得發票。
發票不得跨省、直轄市、自治區使用。發票限于領購單位和個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開具。發票領購單位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
(三)稅控管理
不能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損毀或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申報管理(2011年考點)
1.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以及享受減免稅待遇的納稅人在減免稅期間應按規納稅申報。
2.申報方式:直接申報、郵寄申報(郵戳為準)、數據電文、定期定額納稅人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申報納稅方式。
3.延期申報管理:納稅人因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進行納稅申報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
經核準延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納稅結算。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