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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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稅務行政訴訟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原則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
2.合法性審查原則。
3.不適用調解原則。
4.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
5.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
6.由稅務機關負責賠償的原則。
五、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和受理
(一)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
1.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提起訴訟,必須先經過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者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稅務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當事人訴權和起訴期限,致使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其起訴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時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
(二)稅務行政訴訟的受理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訴狀,經過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本章總結】
1.稅務行政處罰;
2.稅務行政復議;
3.稅務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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