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自產自銷業務的兩種情形:
首先要區分兩種情形,區分的標準是生產投入物是否已經包含消費稅。
1.生產投入物不含消費稅
一種是納稅人自產自銷的消費品所使用的原材料等中間投入物不含消費稅,如煙絲是應納消費稅的產品,但其原材料主要是煙葉,而煙葉是不征消費稅的,因此煙絲廠銷售自產的煙絲時,只需要確定煙絲的銷售額就可以了。即只需要確定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和適用稅率,就可以算出其應納稅額。
2.生產投入物包含消費稅
另一種就是中間投入物本身就已經征過消費稅了,例如,卷煙也是一種應納消費稅的產品,但是卷煙的中間投入物主要是煙絲,而煙絲已經在煙絲廠繳納過消費稅了,也就是說,卷煙的銷售額中已經包括了煙絲已納消費稅。對于這一種情況,除了像前一種情況那樣要確定銷售額以外,還需要扣除中間投入物中所包含的消費稅,以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
銷售額的確定:
無論前面哪一種情況,都需要首先確定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考生可以從一般和特殊兩個層面來掌握。
1.銷售額的一般規定
通俗地說,只要是賣方向買方收取的一切價款(含實物),都應看作是納稅人取得的銷售額。
【鏈接】消費稅與增值稅具有相同的銷售額,但含義不同:
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的法律規定,與計算增值稅時的銷售額相同。也就是說,對于自產自銷的應稅消費品來說,增值稅和消費稅具有相同的稅基(計稅依據)。這個相同稅基的含義對增值稅和消費稅來說,是不同的。對于增值稅來說,銷售額是“不合稅”的,這里的“稅”是指增值稅;但對于消費稅來說,這個相同的銷售額卻是“含稅”的,這里的“稅”就是消費稅。
【提示】題目中所說的不含稅價格一般是指不含增值稅的價格。計算消費稅時直接用不含增值稅的售價乘以消費稅稅率計算應納消費稅。
2.銷售額的特殊規定
稅法對一些特別的收入項目是否應該作為應稅銷售額,作出了具體規定。
(1)收取的代墊運費。
①納稅人向買方收取的代墊運費,作為一種價外收入。
②代墊運費只要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不作為銷售收入:
A.承運方將運輸發票開具給購買方;
B.納稅人將此項運費發票交給購買方。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作為價外費用。
①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②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③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3)包裝物押金收入。
包裝物如果不是連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的,一般來說不應并入應稅銷售額,如果此項押金逾期不再歸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則應并人應稅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
(4)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收入。
納稅人通過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照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量征收消費稅。
自產自用業務消費稅的計算:
第五節 征收管理
消費稅的納稅時間:
消費稅的納稅時間包括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間隔期和納稅申報期三個方面。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問,與增值稅基本相同,當然也有一些區別,可以根據消費稅的五種應稅行為具體說明。
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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