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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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消費稅的稅目 |
第 2 頁: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
第 3 頁:應納消費稅額的計算 |
第 4 頁:已納消費稅扣除的計算 |
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掌握,能力等級2)
在確定消費稅應稅銷售額時還要注意5+1個方面(教材141頁-教材142頁):
1.教材上有兩個卷煙核定價格的公式,適用于沒有調撥價格的情況(P141)。
卷煙計稅時按照調撥價格、核定價格、實際價格孰高的原則確定卷煙的計稅價格。
2.納稅人通過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按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3.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抵償債務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額計算消費稅。而增值稅沒有最高銷售價格的規定,只有平均銷售價格的規定。
4.關聯方交易要符合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作價原則,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應屬于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酒類產品消費稅有最低計稅價格,增值稅沒有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
5.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即生產銷售兩種稅率以上的應稅消費品時,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的,按最高稅率征稅。
6.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消費稅稅率從高。
白酒最低計稅價格核定管理辦法主要內容:
要點 |
政策規定 | |
適用狀況 |
1.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2.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 |
基本程序 |
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白酒生產企業自行申報,稅務機關核定 | |
核定主體 |
稅務總局 |
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白酒生產企業申報的銷售給銷售單位的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下、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各種白酒,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總局選擇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
省級和計劃單列市國稅局 |
除稅務總局已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外,其他符合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 |
核定標準 |
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根據生產規模、白酒品牌、利潤水平等情況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50%至70%范圍內自行核定。其中生產規模較大,利潤水平較高的企業生產的需要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稅務機關核價幅度原則上應選擇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60%至70%范圍內 | |
標準的 運用 |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按實際銷售和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孰高計稅 白酒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上報銷售單位銷售價格的,主管國家稅務局應按銷售單位的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 | |
標準的重新核定 |
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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