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應納稅額計算
知識點: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稅務處理
經營行為 |
稅務處理 |
1.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 |
均交營業稅。依納稅人的核算情況: |
2.混合銷售行為: |
依納稅人的營業主業判斷,只交一種稅。 |
3.兼營非應稅勞務: |
依納稅人的核算情況: |
知識點: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劃分
1.郵電業務征稅問題
(1)集郵商品的生產征收增值稅。郵政部門銷售集郵商品,應當征收營業稅,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
(2)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3)電信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等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
2.其他與增值稅的劃分問題:
(1)燃氣公司和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代有關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手續費、代收款等,屬于增值稅價外收費,應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2)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征收增值稅,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并不銷售汽車的,應征收營業稅。
3.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征稅問題
(1)自2011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照規定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筑業勞務的營業額。
(2)納稅人的認定。規定中所稱納稅人是指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
征管要求: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須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規定計算征收營業稅。
(3)納稅人按照客戶要求,為鉆井作業提供泥漿和工程技術服務的行為,應按提供泥漿工程勞務項目,照章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4.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
對商品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費、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5%)征收營業稅。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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