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起征點
對于經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個人,營業稅規定了起征點。
自2011年11月1日起,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稅法規定的起征點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除另有規定外)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除另有規定外)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知識點:稅收優惠規定
(一)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5項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3.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4.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5.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二)根據國家的其他規定,下列項目減征或免征營業稅:45項
重點關注:
1.保險公司開展的1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是指保期1年以上(包括1年期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金保險、健康保險。
2.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個人轉讓著作權,免征營業稅。
4.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營業稅。
7.為擴大就業,鼓勵創業的優惠
8.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作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9.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價租住房暫免征收營業稅;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暫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提示】去年教材中,個人出租居民住房,是按3%的稅率減半征收營業稅。
10.保險公司的攤回分保費用不征營業稅。
11.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不征收營業稅。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12.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征收營業稅。
13.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17.對納入全國試點范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可由地方政府確定,對其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
18.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19.對社保基金理事、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21.保險企業取得的追償款不征收營業稅。
22.對軍隊空余房產租賃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房產稅。
23.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征免營業稅的規定。
24.對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干部、城鎮退役士兵和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25.對QFⅡ委托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征營業稅。
26.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處置勞務不屬于營業稅勞務,對其處置垃圾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不征收營業稅。
27.對在京外國商會按財政部門或民政部門規定標準收取的會費,不征收營業稅。對其會費以外各種名目的收入,凡屬于營業稅應稅范圍的,一律照章征收營業稅。
28.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可以免征營業稅。
29.公司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時,出售、轉讓股權不征收營業稅;出售、轉讓債權或將其持有的債權轉為股權不征收營業稅;銷售、轉讓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征收營業稅。
30.境內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
31.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32.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國際通信服務(包括國際間通話服務、移動電話國際漫游服務、移動電話國際互聯網服務、國際間短信互通服務、國際間彩信互通服務),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33.對臺灣航空公司從事海峽兩岸空中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
35.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優惠政策。
36.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
37.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收入,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38.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39.境外單位和個人執行跨境設備租賃老合同取得的收入,至合同到期日免征營業稅。
40.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41.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42.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43.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提供的下列勞務,免征營業稅。(1)標的物在境外的建設工程監理。(2)外派海員勞務。(3)對外勞務合作。
44和45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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