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和勞務及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政策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通知第七條規定(適用征稅)外,按下列規定實行免征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范圍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規定的貨物(15項)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下列貨物和勞務(3項)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和勞務(3項)
對于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依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放棄免稅。
4.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P91,新增)
(1)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2)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3)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4)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5)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和收派服務。
(6)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發行、播映服務。
(7)符合本規定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但不符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國際運輸服務。
(8)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但不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港澳臺運輸服務。
(9)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①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期租服務、程租服務、濕租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②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二)進項稅額的處理計算
1.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2.出口卷煙,依下列公式計算: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出口卷煙含消費稅金額÷(出口卷煙含消費稅金額+內銷卷煙銷售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1)當生產企業銷售的出口卷煙在國內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時
出口卷煙含消費稅金額=出口銷售數量×銷售價格
“銷售價格”為同類產品生產企業國內實際調撥價格。如實際調撥價格低于稅務機關公示的計稅價格的,“銷售價格”為稅務機關公示的計稅價格;高于公示計稅價格的,銷售價格為實際調撥價格。
(2)當生產企業銷售的出口卷煙在國內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時:
出口卷煙含稅金額=(出口銷售額+出口銷售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出口銷售額”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生產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計算,否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核定調整。
3.除出口卷煙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其他出口貨物勞務的計算,按照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統一規定執行。其中,如果涉及銷售額,除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為其加工費收入外,其他均為出口離岸價或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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