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第 3 頁:多選題 |
第 5 頁:案例分析題 |
第 6 頁:單選題答案 |
第 8 頁:多選題答案 |
第 10 頁:案例分析題答案 |
三、案例分析題
【案例1答案】
(1)乙公司的抵押權已經設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以《物權法》規定的生產設備設定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不得用于抵押,但是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本題中,乙、丙公司簽訂了設備抵押合同,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在設定抵押后該設備雖被法院查封,但不影響抵押擔保的效力。
(2)甲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不合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或者: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的,原則上不導致合同的解除,只有一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另一方才具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本題中,乙公司遲延交貨,甲公司在沒有進行催告的情況下不能直接解除合同,且乙公司的遲延交貨并不能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3)甲公司拒絕支付貨款屬于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但存在不合理之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本題中,乙公司交付的50套燈具中有10套不符合質量標準,屬于部分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情形,甲公司有權就該部分拒絕支付貨款,但無權就其他40套符合約定的燈具拒絕支付貨款。
(4)履行合同的運費應該由乙公司承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履行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規則仍不能確定的,履行費用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買賣合同屬于雙務合同,在發貨環節,乙公司屬于履行義務一方,應由其承擔運費。
【案例2答案】
(1)①甲公司發出的傳真屬于要約邀請。甲公司的傳真沒有列明具體的價格和數量等內容,在對方回復時,甲公司并不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其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因此屬于要約邀請;②甲公司向乙廠發出的電話通知屬于新要約。《合同法》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本題中,甲公司就要約給出的價格作出變更,屬于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因此屬于新要約。
(2)甲公司與乙廠之間的承攬合同自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蓋章時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如雙方當事人未同時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則以當事人中最后一方簽字或蓋章的時間為合同的成立時間。本題中,甲公司是合同的最后蓋章一方,因此合同自此時成立。
(3)公證機關要求丁公司先償債后提貨的做法是合法的。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4)提存費用以及提存物的損失應由甲公司承擔。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因此,標的物的提存費用和毀損滅失的風險應該由債權人甲公司承擔。
(5)乙廠拒絕承擔侵權責任,且申請減少違約金的主張能夠得到法院支持。①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但不能既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又同時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②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請求減少違約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本題中,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為2萬元(200×500×20%=20000),丁公司遭受的損失為1萬元,2萬元是大于1×(1+30%)=1.3(萬元)的,因此能夠得到法院支持。
相關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