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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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題
【案例1】
2012年4月1日,為向乙公司支付購買原材料的貨款,甲公司向乙公司簽發一張出票后3個月付款、金額為100萬元、承兌人為A銀行的銀行承兌匯票。4月15日,乙公司在與丙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但乙公司在匯票的粘單上記載“只有丙公司交貨后,該匯票才發生背書轉讓的效力”。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的貨物后,發現貨物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在與乙公司交涉后,解除了合同,并將收到的貨物全部退還給乙公司,乙公司承諾向甲公司返還貨款,但是未履行。5月25日,丙公司在與丁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其背書轉讓給丁公司。
7月5日,持票人丁公司向A銀行提示付款時,A銀行以甲公司未能足額交存票款為由,拒絕付款,并于當日簽發拒絕證明。7月6日,丁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發出追索通知,甲公司以自己已經和乙公司解除合同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乙公司以背書時附條件為由拒絕承擔票據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丁公司于7月5日向A銀行提示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A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乙公司拒絕承擔票據責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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