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單選題 |
第 3 頁:多選題及答案 |
第 5 頁:案例分析題 |
第 6 頁:單選題答案 |
第 7 頁:多選題答案 |
第 8 頁:案例分析題答案 |
一、單項選擇題
1.
【答案】B
【解析】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2.
【答案】A
【解析】(1)選項A:出票人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2)選項BC: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3)選項D: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3.
【答案】B
【解析】(1)選項AD:因欺詐、偷盜、脅迫、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2)選項B: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在本題中,李某不享有票據權利,無償取得票據之人王某也不享有票據權利;(3)選項C: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據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4.
【答案】D
【解析】持票人對遠期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2011年11月1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5.
【答案】D
【解析】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2012年1月1日)起2年。
6.
【答案】B
【解析】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7.
【答案】D
【解析】公示催告的期間不得少于60日,涉外票據可以根據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8.
【答案】C
【解析】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及在判決作出前,沒有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當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判決喪失的票據無效。
9.
【答案】C
【解析】(1)選項ABD屬于對物抗辯;(2)選項C: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10.
【答案】C
【解析】失票人應當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支票以出票人開戶銀行所在地為支付地。
11.
【答案】D
【解析】(1)選項AB:屬于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匯票有效;(2)選項C:屬于匯票的非法定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匯票有效;(3)選項D:屬于匯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匯票無效。
12.
【答案】A
【解析】選項BCD屬于匯票的相對應記載事項:(1)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2)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3)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13.
【答案】A
【解析】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無效。
14.
【答案】D
【解析】(1)選項A: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經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2)選項B: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3)選項C:保證人在票據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15.
【答案】A
【解析】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16.
【答案】B
【解析】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17.
【答案】B
【解析】(1)選項A:質押背書成立后,即背書人作成背書并交付,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2)選項B: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地位后,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票據權利;(3)選項C: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而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4)選項D:如果記載“質押”文句,其后手再背書轉讓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原背書人之前手的票據責任。
18.
【答案】C
【解析】選項ABD屬于本票的絕對應記載事項。
19.
【答案】A
【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出票日起2個月)提示本票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0.
【答案】A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21.
【答案】B
【解析】支票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
22.
【答案】C
【解析】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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