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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安管理處罰概述
1.治安管理處罰的概念和特點。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人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財產或其他權利的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有如下特點:(1)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包括公民和單位。(2)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主體是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縣一級的公安機關裁決。警告、五十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決;在農村,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機關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裁決。”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個人,都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門)治安管理處罰適用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他相關的單行治安行政法規,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適用治安管理處罰的,也可以適用。
2.治安管理處罰的原則。(1)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規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其基本精神是:教育多數,處罰少數,區別對待;教育是目的,處罰是手段,要通過處罰達到教育的目的。為此,對待具體案件,應準確把握應予處罰、免予處罰、不予處罰和從重、從輕等情節。同時,還應當將教育與處罰有機結合,二者不可偏廢。(2)行為與處罰法定的原則。本原則是指公安機關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必須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行使處罰的主體和處罰的程序也必須是合法的。 《行政處罰法》第3條第2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治安管理處罰是一種行政處罰,也應當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行為與處罰法定是依法行政對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要求。(3)處罰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本原則明確了一切行政處罰,包括治安管理處罰,都必須公正、公開。即作為治安管理處罰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都應當是公布的,執法人員的身份應當是公開的,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處罰決定等也應當向當事人公開。另外,聽證會應當公開。目的是避免治安管理處罰有失公正。(4)保障當事人權利的原則。公安機關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首先應當告知當事人應有的權利,并保障當事人充分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要求舉行聽證權、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和要求行政賠償等權利。
3.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6條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分為警告、罰款、拘留三種。(1)警告。警告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書面方式作出的譴責和告誡。它是既具有教育性質又具有強制性質的最輕的一種治安管理處罰。主要適用于初犯、偶犯,且情節輕微,后果較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警告既適用于公民,也適用于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除“非法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傳播淫穢物品”三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外,對其他各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均可適用警告。(2)罰款。罰款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限令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人民幣現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方法。它既不影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又能起到懲戒作用,適用最靈活、最廣泛。罰款幅度,一般情況為1元以上,200元以下。但對幾種嚴厲禁止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以下三種特殊的罰款幅度:一是對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行為可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二是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殼的,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穢物品的,可以單處或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三是對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單處或者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3)拘留。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強制關押在專門處所,在一定時間內剝奪其人身自由以示懲戒的一種行政處罰方法。它是治安管理處罰中最重的一種。
拘留只適用于自然人而不適用于法人。主要適用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嚴重的人。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以下人員一般不裁決或不執行拘留:孕婦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其他殘疾人;正在患嚴重疾病或性病以外的傳染病的,以及家庭有年邁老人、小孩或者嚴重病人、殘疾人等確需被處罰人扶養、護理的人。
拘留時間以天為計算單位,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但對數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按照“分別裁決,合并執行”的原則,拘留期限可以超過15日。
(二)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概念及特征。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條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刑法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以下特征:(1)社會危害性。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是對我國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產生有害影響的行為。這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最本質的特征。(2)違法性。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的行為。否則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3)情節輕微性。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是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把握這一特征,是為了嚴格劃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與犯罪的界限。(4)應受處罰性。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如果某種危害行為情節特別輕微,不需要采用行政處罰的方法,則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規定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的總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構成的共同要件有四個,這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所保護的,而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觀要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觀要件,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各種客觀事實,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對象等。其中,危害行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構成要件中處于核心地位,缺少這一要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就不能成立。(3)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是指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須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和具有責任能力;也可以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即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主管人員。(4)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觀要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對其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故意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事實發生的心理態度;而過失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事實,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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