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概念和本質
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段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行為規范體系。
共同本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
基本特征:
(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規范;
(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
(3)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規范;
(4)法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范。
規范作用:作為由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法具有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等規范作用。
社會作用:維護統治階級的階級統治;執行社會公共事務。
2.法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
(1)法與經濟
法在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制約作用。
法在規范微觀經濟行為中的作用:確認經濟活動主體的法律地位;調整經濟活動中各種關系;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糾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2)法與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約體現在:政治關系的發展變化是影響法的發展變化的重要因素;政治體制的改革也制約法的內容及其發展的變化;政治活動的內容更制約法的內容及其變化。
黨的政策指導法制建設的各個環節,社會主義法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時又對黨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關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廢止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種專門活動,一般也稱為法律的立、改、廢活動。
立法的指導思想:我國現階段立法的指導思想,必須是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而不能以別的思想為指導,不能離開社會主義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這個根本任務。
立法的基本原則:
(1)立法必須以憲法為依據;
(2)立法必須從實際出發;
(3)總結實踐經驗與科學預見相結合;
(4)吸收、借鑒歷史和國外的經驗;
(5)以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為標準,立足全局,統籌兼顧;
(6)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
(7)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及時立、改、廢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