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基礎知識
行政復議的原則:合法原則;公正原則;公開原則;及時原則;便民原則
可提起行政復議的抽象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以上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定,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或者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不能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解決。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程序
(1)復議申請
復議申請期限為自知道該具體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2)行政復議的受理
行政復議機關應在收到申請后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不予受理時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計算。
復議申請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復議案件的審理
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受理日起七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在十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相關材料。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
行政復議決定做出前,申請人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4)做出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最多不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