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在了解了公文的基本概念以后,我們接下來學習如何正確選擇文種,并對一些易混淆的文種進行區分。
一、文種的涵義
在公文寫作和處理中,把性質和用途相同的公文歸并為同一種,對每一種公文規定了固定的名稱,這就是文種的名稱,即公文種類,簡稱文種。文種是公文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所有公文都必須在標題中標明文種。
二、正確標明文種的作用
1.在公文中正確標明文種,有利于維護公文的嚴肅性、規范性。
2.為公文的撰寫提供方便。《條例》和《辦法》都對每一類公文文種的適用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有關法規、規章也對有些公文例如法規、規章、經濟合同、法律文書、外交文書等等文種的用途作了明確規定;還有一些文種例如總結、調查報告、啟事等等,它們的用途則是人們在長期實踐過程中不斷總結、約定俗成的。而每一種公文的寫法,也經過長期實踐形成共識逐步規范,有些文種的寫法例如事故調查報告等等,還由主管部門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寫作公文時,正確選擇、標示文種,就能了解該文種寫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規范,有利于提高寫作效率和質量。
3.為公文處理提供方便。根據有關規定和慣例,不同的文種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收發文機關處理公文的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根據文種名稱就可作出相應的處理。例如請示屬辦件,要及時交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審批、辦理。而報告屬閱件,一般就無須答復,只需交有關人員傳閱。
撰寫公文時,務必正確選用文種。不用、錯用或生造文種,都會損害公文的效用。
三、選擇文種的依據
1.選擇文種要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黨和國家有關領導機關關于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選擇恰當的、規范的文種。絕不能違反有關法規、規定和標準,隨意另選文種。
2.要看作者與主要受文者(即主送機關單位)的工作關系。只有當作者是主要受文者的所屬上級機關單位時,才能選用具有規定性、領導指導性、公布性的下行文種。當作者是主要受文者的所屬下級機關單位時,才能選取呈報性的上行文種。當作者與主要受文者是同級或不相隸屬關系時則只能選用商洽性的平行文種。
3.要看作者權限。有一些文種對使用者的權限有明確規定,如作者不具備規定的法定權限,則不能使用這些文種。如命令、決議、議案、公告等等文種的使用。
4.要看行文目的、行文要求的需要。每一種文種都有特定的適用范圍,只在實現某一行文目的和要求方面有效。因此,應選取最有利于表達和實現具體行文目的、行文要求的文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