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公文寫作基本要求 |
第 2 頁:第二節 行文規則 |
第 3 頁:第三節 公文寫作的語言運用 |
第 4 頁:第四節 公文寫作程序 |
第二節 行文規則
一、遵守行文規則的客觀必要性
加強對文件傳遞過程的控制,使文件的行文方向正確,傳遞速度合理,保證文件能準確、可靠、快捷、有效地到達目的地,使機關之間相互行文有法可依,有規可循,從而維護正常的行文秩序。精簡公文,簡化手續,提高機關工作效率。
二、行文規則的基本內容
1.根據機關之間的工作關系準確行文
機關之間的工作關系主要有四種。即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指導與被指導關系,平行關系和不相隸屬關系。它決定了公文傳遞的三個方向,即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2.選擇適宜的行文方式:一般不得越級行文
行文方式:指機關之間公文傳遞路線的結構形式。主要有四種,即逐級行文、多級行文、越級行文、直接行文。
選擇行文方式的原則是:為維護正常的領導、指導關系,有直接隸屬關系或業務關系的機關之間,一般采取直接行文的方式;為了使公文盡快傳遞到若干級上、下級機關,可采取多級行文的方式;為維護組織系統的合理分工和正常的工作秩序,一般情況下應避免越級行文,因情況特殊,確需越級行文時,一般應抄送越過的機關;同級或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應按行文采取直接行文的方式。
3.正確選擇主送機關,這是公文能否得到及時處理的關鍵。除普發性公文外,通常一件公文只選擇一個主送機關,而不應多頭主送。
4.堅持“黨政分開”的原則
黨政機關應在各自的系統內制發文件。不能互發領導性、指揮性、呈請性等方面的文件。應各負其責,盡量減少聯合行文。
5.聯合行文時,作者應是“同級機關”
由于工作需要,以兩個或兩個以上機關或組織的名義共同制發公文.這些機關或組織必須是級別層次相同或相近。
6.行文前必須對有關問題協商一致
為維護政令一致,凡下行公文的內容涉及其他機關(部門)的職權范圍時,行文前必須就有關問題協商一致,否則一律不得各自按照自己的意見向下行文。
7.嚴格控制公文數量,簡化行文手續
公文應少而精,注重實效,應嚴格控制發文數量與發文范圍。同時,應簡化行文手續,減少行文的中間環節,重視現代化傳播工具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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