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作為一門基礎學科是所有法律學科中最抽象最晦澀難懂的一門學科,由于它是學習其他部門法的一個基礎,所以它具有基礎性這個特點,又由于它的內容略顯空洞和晦澀,所以它具有抽象性這個特點。基礎和抽象的特點就就決定了法理作為一個法律學科在任何有關法律的考試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法理學中的重中之重,基礎中的基礎就是發的概念和法的特征。
法的概念是這樣表述的:法是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雖然法的概念僅有簡單的五十個字,在各種教材中也僅占用了兩行字的空間,但是這個概念是很重要的,也是我們各類考試尤其是事業單位考試的重點,并且出題的形式是很多的。我們在學習法理學時只有把“法的概念”掌握好之后才有可能掌握好后面部門法中“憲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刑法的概念”和“行政法的概念”等等,這也再次體現出法理學的基礎性。那么我們就分析一下法的概念的五層內涵:第一,法是由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這句話就體現了法的決定因素,即法是由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那么什么是“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就是我們在政治中所學的“經濟基礎”,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而法律就是上層建筑的一種,所以轉換過來的話就是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法。除了在理論上我們可以這樣理解以外,那么我們也可以根據案例來理解,大家都知道,古代的時候是沒有關于規制計算機犯罪的法律的,那么為什么沒有呢,很簡單,古代的時候是沒有計算機的,也就是說當時的社會物質活條件沒有發展到那個地步,所以當然也就不會出現關于規制計算機的法律,這就說明法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的,那么我們也就能理解法的決定因素是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了。在我們的考試中如果要出題目的話,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比如直接考察時“法的決定因素是什么”,這就是一道簡單的直接考察,那么我們只要選擇“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或者“經濟基礎”就可以了。當然還有人其他的考察方式,如“法是由什么決定的”“法的內容是由什么決定的”“法的本質是由什么決定的”“法的性質是有什么決定的”等等,答案都是一樣的,都是對這個特征的考察。除此之外,還有一些更隱蔽得考察方式,如“關于法與經濟的關系,以下說法正確或著不正確的是”,這樣的題目仍然是對這個特征的考察,我們通過“法是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可以得出“經濟決定法,而法反作用于經濟”這個結論,那么剛才的題目也就迎刃而解了。所以只要大家理解了法的概念中的第一個含義,那么我們就可以理解的同時靈活掌握,以不變應萬萬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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