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背景】
特別行政區制度是事業單位中比較常規的考點,在考試中一般考察的頻率很高,考點考察也很細致,所以對于細節的要求很高,需要進行細致的把握,注意不要與其他制度,尤其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相混淆。
【考點結構】
(1)什么是特別行政區制度?
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指根據我國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而設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實行特別社會政治經濟制度的行政區域,并規定特區政府對所轄區域社會的政治、經濟、財政、金融、貿易、工商業、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制度,是"一國兩制"的具體實踐。在我國目前主要指的就是港澳臺地區,所謂的“一國兩制”指的就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在中國大陸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在港澳臺實行資本主義制度。
(2)特別行政區沒有哪些權力?
A 外交權
外交權是只有主權國家才會享有的權力,特別行政區屬于我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不能享有外交權,但是可以享有一部分對外交往的權力。
B 防務權
主要指的就是國防事務的權力,這個也是只有主權國家才能享有的權力,特別行政區不能享有該項權力。
(3)特別行政區享有的權力有哪些?
A立法權
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雖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但并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這里要注意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區別。
B行政管理權
除國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據基本法應當由中央人民政府處理的行政事務外,特別行政區有權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自行處理有關經濟、財政、金融、貿易、工商業、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務。
C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為最高審級,該終審法院的判決為最終判決。所以像是港澳地區的案件,是不能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
【考點運用】
對于特別行政區制度的這個考點,需要注重理解,在理解基礎之上需要考生進行區分記憶,這個考點難度并不大,加之近幾年對對其考察有所增加,所以要作為一個新的考點重點進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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