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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斷題
1.√ 2.√
3.× 【解析】材料才是提煉主題的基礎,而不是語言。
4.√ 5.√
6.× 【解析】這些手段僅僅是宏觀調控手段系統中的經濟手段,而其他的如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沒有包括在內。不全面。
7.√
8.× 【解析】有限責任不等于沒有責任,這里顯然理解錯了責任有限的內涵。實質上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也可以在內部流通或者經其他股東的同意對外進行流通。
9.× 【解析】民族資產階級登上歷史舞臺應該是在十九世紀九十年代。
10.× 【解析】社會主義的根本任務是解放和發展生產力。
11.√ 12.√
13.× 【解析】市場經濟是相對于計劃經濟而言,產品經濟是相對于商品經濟而言。
14.× 【解析】貨幣政策的首要目標是穩定物價,但這種穩定應該是相對的,不同的社會歷史時期物價應該是相應變化的。而不是絕對的固定。
15.√ 16.√ 17.√ 18.√
19.× 【解析】根據黨章的有關規定,黨員在受到國法追究之后,仍應接受黨內關于黨員紀律的處分。
20.√
四、案例分析題
1.答:本案中,黃某的投毒行為不構成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對于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一律不追究刑事責任,而不管其所實施的行為的性質和類型。
我國《刑法》規定,確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必須要具備主客觀要件,即犯罪構成包括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其中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并且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作了如下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未滿14周歲的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本案例中黃某因其年齡不滿14周歲,屬于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因此黃某雖實施了投毒行為,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不能予以刑事處罰。但可以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答:(1)國家賠償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由國家對受害者予以賠償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請求國家賠償必須具備以下要件:①國家侵權的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②國家侵權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不是行使職權的行為,國家不負賠償責任。③行為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為必須是違法行為。④行為主體的違法行為必須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五)項,行使偵查、檢查、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本案中的偵察員邢某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違法使用警棒將熊某打死,符合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國家應對熊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6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第6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所以,本案中的賠償請求人應為熊某的繼承人和其他與熊某有撫養關系的親屬,賠償義務機關應為邢某所在公安局。
(3)首先,邢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由司法機關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其次,邢某所在公安機關在賠償損失后,可責令邢某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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