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4日國家公務員面試真題:
在廣州,拾金不昧或將有實質獎勵!正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提出: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在拍賣后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愿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者,對此,你怎么看?
2012年1月熱點解析模擬題:
廣東省近日出臺規定: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在拍賣后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愿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者。規定一出引發社會爭議,支持者認為,可以激勵大家拾金不昧。有網友認為,當拾金不昧需要有償的時候,它就標志著,道德正在淪陷。談談你的看法?
熱點解析全文:
拾金不昧獎勵10%
熱點概述
在廣州,拾金不昧或將有實質獎勵!正向社會征求意見的《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提出: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在拍賣后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愿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者。
《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主要從拾獲遺失物品后如何處理、如何查詢和認領遺失財物、對拾金不昧或處理拾遺財物有顯著成績者予以獎勵等方面擬出具體規定。
按照《規定》,在街上或公共場所拾獲的財物,應立即送交當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公開招領,期限15天;逾期無人認領的,由派出所送交所屬區(縣級市)公安分局再招領,期限30天;逾期仍無人認領的,則由區公安分局送交市公安局拾遺物品招領處;拾遺物品招領處應繼續公開招領90天,逾期無人認領的,按有關拍賣市場交易管理的規定,進行拍賣并將款項上繳地方財政。凡拾獲機密文件、資料、圖紙、重要證件、軍用物品(包括槍支、彈藥)、違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應即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規定》指出,認領失物時,須憑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足以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失主領回失物時,可自愿將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的單位或個人。如果沒有找到失主,對拾金不昧的個人,可按拾獲財物價值的10%的金額給予獎勵。廣州市民可于2月19日前向廣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提出意見。
相關評論
@《給拾金不昧者酬金不應有硬性規定》:廣州這個酬謝標準可以作為參考,但10%的獎勵有可能過高,如果失主家境困難或丟失的是公款,10%的獎勵顯然是很大負擔,應該在3%以下更合適,失主自愿多酬謝或是拾得人謝絕酬謝的可以遵從本人意愿。畢竟我們的傳統道德還是鼓勵拾金不昧的,酬金不宜定得過高,以免引發道德爭議。無主的拾獲財物,應有一個較長的認領期限(按一般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定為兩年,避免日后失主找上門的麻煩),認領期限過后拍賣款除支付酬金外,余款應補充當地見義勇為基金,資助獎勵見義勇為者,以鼓勵更多人見義勇為做好事。
@《獎勵拾金不昧,細節如何完善?》:拾金不昧,雖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是,從失主的角度看,東西失而復得,對歸還者給予一定的錢物表示感謝,似乎是人之常情。拋開這種感情的因素不談,拾到東西,人家在保管、聯系、歸還等環節,總是要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給予一定的保管費用,更是里所應當。廣州此番以規定的形式,將這一人之常情制度化,應當予以支持和鼓勵。
一些國家對于拾金不昧同樣也有物質鼓勵措施,這不僅是因為單純依靠道德約束無法實現物歸原主,更是基于經濟人理性作出的合乎市場精神的抉擇。眼下,對于我們而言,需要考慮的不僅僅是該不該給報酬的問題,而是在物質激勵的基礎上,如何能夠通過各種方式提升整體國民的道德素質,讓道德的光芒普照整個中華大地。
@《獎勵拾金不昧,細節如何完善?》:拾金不昧受到獎勵,并無不妥,但仍需要厘清三點。其一,如果被小偷利用怎么辦?其二,公共場所失物招領最長限期135天,是不是有點短?其三,還應該明確的是,如果失主不愿意付酬,如何應對?只有把這些細節完善好了,《規定》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獎勵拾金不昧也才能真正起到鼓勵“交公”的作用。
模擬題
廣東省近日出臺規定:對無主的拾獲財物,在拍賣后將拍賣款的10%獎勵給拾遺者;對有主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愿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者。規定一出引發社會爭議,支持者認為,可以激勵大家拾金不昧。有網友認為,當拾金不昧需要有償的時候,它就標志著,道德正在淪陷。談談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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