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時廢止了1996年中辦印發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00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條例》的發布施行,對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將發揮重要作用。與《辦法》對比,《條例》中出現了許多新的變化。各位考生對于新舊公文復習產生了疑惑,為此專家給各位同學此部分內容的最新變化作了梳理。
一.文種變化:原《辦法》中規定公文種類為13種,新《條例》中規定公文種類為15種,增加了“決議” (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和“公報”( 適用于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同時將“會議紀要”改為“紀要”。
二.格式要素變化:增加了“份號”、“發文機關署名”、“頁碼”,減少了“主題詞”。涉密文件要標注份號,緊急公文標注“特急”“加急”,聯合發文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公文標題應標明發文機關,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可以不加蓋公章等。
1、明確密級及保密期限。經過定密程序定為秘密文件的,應當在文件上標注密級及保密期限,規范用語為“絕密”“機密”“秘密”。
2、明確緊急程度。有時審計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在安排布署工作發文時,要在文件上標明緊急程度,文件上的規范用語應標注“特急”“加急”,電報上的規范用語應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3、規范發文標志。《條例》中規定發文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并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對于一個部門一個單位應有一個統一規定,是用發文機關全稱,還是用規范化簡稱加“文件”兩字,必須統一。有時用發文機關全稱,有時用簡稱加“文件”兩字,讓人犯疑。
4、落實簽發人。在《條例》中文件格式部分對“簽發人”有明確的要求:重要公文和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5、規范文件標題。文件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在工作實務中,有時由于文件標題太長,文件上又有發文標志,往往在標題中忽略了發文機關名稱,亟需規范。
6、規范文件落款。在《條例》第三章文件格式部分中,增加了“發文機關署名”的內容(“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在現實中因為要加蓋單位公章,或文件頭上已有發文標志,往往只署發文日期,沒署發文機關,亟需改正。
7、規范成文日期。按照《條例》中的規定“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8、刪除主題詞一欄。在公文的要素上,《條例》中減少了“主題詞”的內容,在以后制文時就需刪除這一欄內容,同時還規范抄送機關和印發機關及印發日期: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三.行文規則變化: “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嚴格上行文的報送程序: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四.公文收發注意事項
收文辦理環節增加了“承辦”和“傳閱”環節,對“承辦”和“傳閱”環節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和要求;發文辦理環節減少為四個,將“起草”、“審核”、“簽發”環節劃歸到“公文擬制”部分了,“用印”劃分到“印制”部分了。
發文程序:
(一)簽收。
(二)登記。
(三)初審。
(四)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范圍后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五)傳閱。
(六)催辦。
(七)答復。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復來文單位,并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五.發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復核。(二)登記。(三)印制。 (四)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