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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攬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一)承攬合同的概念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按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收取酬金的一方是承攬人;提出工作要求、按約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酬金的一方是定作人。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工作成果,則依各種不同承攬合同的特征,分別為加工物、復制物、修理物等。
(二)承攬合同的特征
承攬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承攬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為目的。承攬人須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攬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承攬人為了完成工作成果須付出勞動,但定作人所需要的并非是承攬人完成工作的過程,而是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此點與直接以勞務為目的的合同(如運輸合同)有本質區別。因此,承攬人完成工作的勞務只有體現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中,只有與工作成果相合,才能滿足定作人的需要,如承攬人雖付出勞務但無工作成果,則無權請求定作人給付報酬。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承攬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這既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對承攬標的的材料、種類、規格、質量等都有特定要求,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工作成果。由此決定了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是一般的或普通的工作成果,而是具有特定性的工作成果,該成果不具有面向社會的屬性,市場上無法買到或無法在期內買到,只能由承攬人依定作人的要求通過自己的與眾不同的勞動技能來完成。
3.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獨立性。承攬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標的物,因此定作人必定是根據設備狀況、技術水平、勞力等條件來選擇承攬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攬人的工作條件和技能。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人力、設備和技術力量等條件獨立地完成主要工作。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轉移給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4.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承攬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的實際交付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故為諾成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以采用書面形式或經過公證為必要,故為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一經成立,當事人雙方均負有一定義務,且雙方的義務互為對價關系,故為雙務合同。承攬合同的定作人需為工作成果的取得支付報酬,任何一方從另一方取得利益均應支付對價,故為有償合同。若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完成一定工作,另一方接受該工作成果卻并不需給付報酬,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屬于承攬關系。
二、承攬人與定作人的主要義務
(一)承攬人的主要義務
依照承攬合同的定義,承攬人的主要義務可概括為按定作人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是基于承攬工作的復雜性,《合同法》規定了承攬人的一些具體義務,主要包括:
1.親自完成主要工作的義務。《合同法》第235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攬的主要工作首先是指對定作物的技術有決定性作用的工作部分,一般來說是指工作技術要求高的部分;如果對其質量在承攬工作中不起決定性作用,定作物為一般人均可完成的工作,那么“主要工作”是指數量上的大部分。由于定作人看重的是承攬人的設備和條件,而承攬工作的主要部分直接與承攬人的設備、技術、能力相關,所以法律規定這一部分工作應當由承攬人親自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而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至于主要工作以外的輔助工作,由于其對承攬人所需的工作成果影響不大,因此法律規定承攬人可將其交由第三人完成。
2.按約定提供材料或檢驗、保管定作人所提供材料的義務。承攬合同雙方當事人既可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材料,也可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依合同的約定的原材料來源不同,承攬人的義務也有所不同。
《合同法》第225條規定:“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合同約定由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攬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規格、品種選用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對此,承攬人負有接受定作人檢驗的義務。定作人對承攬人選用的材料質量提出異議的,承攬人應當調換。由于承攬人隱瞞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原材料而使其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256條規定,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進行驗收,發現其不符合約定時應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在修理合同中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還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因其保管過失造成材料毀損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技術含量較高的承攬合同中,定作人除提供原料外還需要提供有關圖紙或提出技術要求以保證其定作的質量,當承攬人發現圖紙或技術要求不合理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與其協商承攬工作的下一步進行,避免給雙方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接受定作人監督檢驗的義務。在承攬人工作期間,定作人有權對承攬人進行的加工、制作、修理等工作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檢驗,承攬人則應當接受定作人的監督檢驗,應當如實地向定作人反映工作情況,不得故意隱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應當接受定作人對工作所作的指示,改進自己的工作,以保證完成的工作成果滿足定作人的要求。但是定作人進行監督檢驗時不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4.交付成果的義務。定作人訂立承攬合同目的在于獲得其所需要的物品,因此承攬人應按期將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同時,還需交付工作成果的附從物,例如必要的技術資料、有關的質量證明、配件、特殊的維護工作等等。對于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有權檢驗其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各項要求。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進行。
5.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義務。承攬人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是指承攬人必須保證他所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否則應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承攬人所交付的標的物如果在質量、包裝、加工方法、實際效用等方面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標準,即可認定該標的物有瑕疵。為了證實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有瑕疵,定作人應驗收該工作成果。若屬于明顯瑕疵,驗收當時即發現,定作人即可要求承攬人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對短期內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工作成果,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保證期限,保證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由承攬人負擔責任。定作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就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主張瑕疵擔保責任的,承攬人不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6.保密的義務。按照《合同法》第266條的規定,定作人對承攬人工作提出保密要求的,承攬人對其所完成的工作有保密的義務。在工作完成之后,承攬人還應將復制品及有關技術資料一并返還給定作人,不得留存,否則應賠償定作人因被泄密而蒙受的損失。
(二)定作人的主要義務
1.按約定提供材料或檢驗承攬人所提供材料的義務。合同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質量、規格提供材料;約定由定作人提供設計圖紙或者技術要求、技術資料的,定作人應按合同約定提供上述用品。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約定、提供的設計圖紙有錯誤或者提供的技術要求不合理的,在接到承攬人的通知后有及時答復的義務。定作人因怠于答復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承攬人的損失。若材料由承攬人提供,定作人也有檢驗的義務,以減少將來工作成果瑕疵產生的可能。
2.協助的義務。《合同法》第259條規定,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受領承攬人所完成工作成果的義務。定作人的受領既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也包括在承攬人無須實際交付時定作人對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承認;既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攬人交付的全部工作成果,也包括定作人接受承攬人交付的部分工作成果。定作人受領義務的履行,是以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或條件為前提的,定作人在受領工作成果時應當依合同的約定進行驗收,若因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而定作人拒收的,則不是定作人受領義務的不履行。定作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工作成果的,承攬人可請求其賠償損失。定作人超過約定期限受領工作成果的,不僅須償還違約金和承攬人支付的保管、保養費用,而且需承擔工作成果毀損、滅失的風險。
4.支付報酬的義務。承攬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能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雙方既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又不能通過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支付報酬的期限時,定作人應于接受工作成果的同時支付報酬。完成的工作成果以部分交付的,承攬人部分交付工作成果時,定作人應當支付相應的部分報酬。如果承攬工作的成果無需交付,例如為定作人修理房屋、粉刷墻壁,則定作人應于工作完成時支付報酬。如果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瑕疵,定作人可以相應減少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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