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考試吧論壇 Exam8視線 考試商城 網絡課程 模擬考試 考友錄 實用文檔 求職招聘 論文下載 | ||
![]() |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訓 | 在職研 | 自學考試 | 成人高考 | 法律碩士 | MBA考試 MPA考試 | 中科院 |
|
![]() |
四六級 | 職稱英語 | 商務英語 | 公共英語 | 托福 | 雅思 | 專四專八 | 口譯筆譯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語 | 成人英語三級 | 申碩英語 | 攻碩英語 | 職稱日語 | 日語學習 | 法語 | 德語 | 韓語 |
|
![]() |
計算機等級考試 | 軟件水平考試 | 職稱計算機 | 微軟認證 | 思科認證 | Oracle認證 | Linux認證 華為認證 | Java認證 |
|
![]() |
公務員 | 報關員 | 銀行從業資格 | 證券從業資格 | 期貨從業資格 | 司法考試 | 法律顧問 | 導游資格 報檢員 | 教師資格 | 社會工作者 | 外銷員 | 國際商務師 | 跟單員 | 單證員 | 物流師 | 價格鑒證師 人力資源 | 管理咨詢師考試 | 秘書資格 | 心理咨詢師考試 | 出版專業資格 | 廣告師職業水平 駕駛員 | 網絡編輯 |
|
![]() |
衛生資格 | 執業醫師 | 執業藥師 | 執業護士 | |
![]() |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證) | 經濟師 | 會計職稱 | 注冊會計師 | 審計師 | 注冊稅務師 注冊資產評估師 | 高級會計師 | ACCA | 統計師 | 精算師 | 理財規劃師 | 國際內審師 |
|
![]() |
一級建造師 | 二級建造師 | 造價工程師 | 造價員 | 咨詢工程師 | 監理工程師 | 安全工程師 質量工程師 | 物業管理師 | 招標師 | 結構工程師 | 建筑師 | 房地產估價師 | 土地估價師 | 巖土師 設備監理師 | 房地產經紀人 | 投資項目管理師 | 土地登記代理人 | 環境影響評價師 | 環保工程師 城市規劃師 | 公路監理師 | 公路造價師 | 安全評價師 | 電氣工程師 | 注冊測繪師 | 注冊計量師 |
|
![]() |
繽紛校園 | 實用文檔 | 英語學習 | 作文大全 | 求職招聘 | 論文下載 | 訪談 | 游戲 |
第五節 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或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將物品交付他人保管的一方為寄存人或寄托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物品的一方為保管人或受寄人;保管人保管的物品,為保管合同的標的物,稱為保管物、寄存物或寄托物。德國民法、法國民法、瑞士債務法都認為保管物以動產為限;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日本民法認為不限于動產,而且包括不動產。我國合同法對保管物的范圍無規定,學者一般認為應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因此,就實踐合同而言,其成立必須同時具備雙方合意及交付標的物兩個要件。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托人將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的行為,因此,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而非諾成合同。保管合同既為實踐合同,因此,寄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之行為,以及保管人受領保管物之行為,是使合同成立之行為,而非履行合同義務之行為;當寄托人不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或者保管人對寄托人交來寄存之物不為接受,并不構成違約行為,從而不必承擔違約責任,僅在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信賴利益損失時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表明保管合同具有實踐性特征。但是依合同自由原則,合同當事人有決定合同類型的自由,因此,如果繼承人與保管人特別約定保管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之時成立的,保管合同為諾成合同。
2.保管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
無償合同是一方履行合同義務向對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不須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在我國,保管合同是社會成員相互提供幫助或服務部門為公民提供服務的一種形式,也應以無償為原則。因此,從原則上講,保管人為寄托人保管其物品,寄托人并不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即支付報酬。當然,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由寄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從而使保管合同成為有償合同。《合同法》第366條即說明了保管合同的這一特征。
3.保管合同為雙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相互承擔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在有償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負有保管保管物等義務,寄托人負有支付保管及其他必要費用的義務,因此為雙務合同。在無償合同中,寄托人雖不必支付保管費,但須支付給他必要費用,該支付其他必要費用的義務與保管人的保管義務是具有對價關系的,因此也為雙務合同。
4.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為目的
保管合同的訂立其直接目的在于使保管人保管物品。保管合同的這一特征使得其與借用、租賃、承攬、運送等合同區別開來。在這些合同中,當事人一方也應保管他方物品,但是保管物品并非這些合同的直接目的,也非當事人主要義務而是附隨義務,這些合同的目的在于制作、修理、利用或使用物品。所謂保管是控制某物并維持其原狀,因此,寄托人須將保管物移轉于保管人占有,不移轉保管物之占有,保管人無法履行保管義務。并且保管人并不由此取得保管物品之所有權或使用權。
二、保管人與寄存人的主要義務
(一)保管人的主要義務
保管人承擔如下義務:
1.給付保管憑證的義務
寄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這是《合同法》第368條的明文規定。保管憑證是寄托人和保管人之間存在保管合同關系的證據,也是寄托人領取其寄存物品的憑證,所以除了另有交易習慣外,保管人應向寄存人給付保管憑證。
2.保管保管物的義務
保管保管物,這是保管人承擔的主要義務。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及合同法理論,保管人履行其保管義務應注意如下事項:
(1)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合同法》第369條第一款)。
(2)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合同法》第371條)。
(3)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合同法》第372條)。
(4)雙方當事人約定了保管的場所或方法的,保管人應當依約定進行保管,不得擅自改變(《合同法》第369條)。但是,出現了緊急情況或者為了維護寄存人的利益必須改變保管方法或場所的,保管人可以改變。
3.危險通知或告知義務
危險通知或危險告知,是指在出現保管物因第三人原因或自身原因可能會滅失的危險情形時,保管人應通知寄存人。例如《合同法》第373條第二款規定,如果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及時通知寄存人。
4.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保管合同未約定保管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隨時返還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隨時要求返還保管物。
(二)寄存人的主要義務
寄存人承擔如下義務:
1.支付必要費用的義務
無論保管合同為有償還是無償,寄存人均應向保管人支付為保管保管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所謂必要費用,以維持保管物原狀為準,包括重新包裝、防腐、防蟲、防火等費用。如果寄存人拒絕支付必要費用,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
2.支付報酬的義務
如果保管合同為有償合同,寄存人還應向保管人支付報酬。合同法第379條第一款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該條中保管費即為報酬。對于報酬支付時間,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依本法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寄存人應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如果寄存人拒不支付報酬而要求保管人返還保管物,保管人可行使留置權。
3.告知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
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的,應向保管人聲明。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后,保管人可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相關推薦:國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安徽 | 浙江 | 山東 | 江西 | 福建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