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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口頭、書面;
默示:行為;
★隋彭生課堂筆記中的案例(經典):
甲方給乙方寄送價目表,要賣給乙方A牌沐浴器,價格每臺500元。乙方發電子郵件給甲,稱:“如果價格能降10%,則購買200臺,賣方自電子郵件送到之日起10天內送貨。”甲方回郵件稱:“同意降價10%,但現本公司只有存貨100臺,另100臺20天后送到。”甲方當天派業務員李某押車將100臺送至乙方,乙方驗收,按每臺400元付款。李某告訴乙方,另外100臺可在15天內送到。乙方拒絕。甲方認為乙方撕毀合同,遂派李某押車將另外100臺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將沐浴器存入丙方(倉儲公司)的倉庫。入夜,天降罕見大雨,沐浴器全部毀損。甲方起訴至法院。
有人認為:甲乙雙方就第一批貨物不能達成協議,合同不成立,雙方互相返還財產,第二批貨物在甲丙之間,應由甲承擔風險。
上述觀點是不正確的。理由如下:
(1)甲方寄送的價目表,為要約邀請(第15條);
(2)乙方發電子郵件,為要約(第14條);
(3)甲方回郵件,為新要約(第30條);
(4)乙方未答復,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則上不構成承諾)。
(5)甲方送貨100臺,以行為為新要約。乙方收貨100臺,以行為為承諾,雙方合同成立(第36條)。
(6)甲方送另外100臺,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風險自當由甲方自己承擔(參照第142條)。
(7)甲方將貨物存丙方處,丙方為倉儲公司,應由保管人丙方承擔責任(第394條第1款),罕見大雨不能夠構成不可抗力。
從以上第(5)點可以看出,雙方是以默示的方式成立合同。
三、合同條款
1.必備條款:
缺少必備條款將導致合同不成立(意思表示嚴重欠缺)
2.主要條款:
缺少主要條款不影響合同成立,但履行前必須明確,否則無法履行
3.其他條款:
【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à一般來講,是所有合同的必備條款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 【合同內容的補充】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合同內容不明時的法律推定履行方式】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如按市場價格則指價格發生變動后,仍按舊價格,但如果價格發生巨大變動,而不得不變更合同的話,則應成立情勢變更,但我國合同法尚未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如有政府定價,則政府定價變動后,應按新的政府定價。)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動產履行地點的推定,采取有利于賣方的原則,但運貨的費用也要由賣方承擔――上門取貨,送錢上門)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舉例:北京的甲方賣一批貨物給上海的乙方,對雙方的履行地點沒有約定,則交貨的履行地點在履行交付義務的一方,即北京;接受貨款的地點在接受貨幣的一方,也還是在北京;履行的費用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則交貨的費用仍然由北京的甲方承擔,交付價款的費用由上海的乙方承擔。
【合同法】第六十三條 【合同價格】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誰有過錯就對誰不利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標的物交付地點】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條 【價款支付的地點】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對支付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出賣人的營業地支付,但約定支付價款以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為條件的,在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的所在地支付。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價款支付的時間】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4.格式條款特則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格式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假如沒有提醒注意,則格式條款不能自動納入合同)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合同法】第四十條 【格式條款的無效】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不包括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格式條款因為涉及公共利益,因此顯示公平的不是可變更、可撤消,而是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無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全部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善良風俗)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
第十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 【無效的免責條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黑名單條款;部分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免責條款有效的情形只剩下:因為一般過失造成對方的財產損失
5.格式條款的解釋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格式條款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非格式條款是后寫的,格式條款是預先寫好的,后面的意思可以否定前面的意思,因此非格式條款必然優先于格式條款)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合同條款的理解】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真意解釋原則)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合同解釋的方法:
①文義解釋:對合同文本的字面含義按社會一般觀念來理解;一般假定文義的表示意思就是當事人的意思,但如果當事人的意思確實和文義不符的,則按當事人的意思。
②體系解釋(整體解釋):即通過上下文來解釋
③目的解釋:按訂立合同的目的來解釋
④習慣、慣例解釋:按交易習慣和慣例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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