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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合同是否有效,永遠指的是對合同當事人的效力,與是否對抗第三人無關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合同成立的時間】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雙方簽字蓋章地不在同一地的,以最后簽字蓋章為準)
【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的時間】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成立的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因履行而治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法律規定要式合同是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既然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也就沒有安全保護的必要了,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再強求要式的完備)
【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因履行而治愈】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附條件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假如合同所附的條件是已經成就的,叫既成條件,合同是有效的,視為未附條件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附期限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合同法】第七十八條 【合同未變更的推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六、履行抗辯權(都適用于雙務合同)
1.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六十七條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延遲履行的,構成違約,后履行一方可以作相應的順延,而并不構成違約,區別于合同法一百二十條所規定的雙方違約)
3.不安抗辯權:以與預期違約區別為中心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不安抗辯權的事由】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條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程序】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區別: 注意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發生競合
① 不安抗辯權只能是先履行義務一方享有的權利,而預期違約可以適用于所有的合同
② 預期違約一旦構成,可以立即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中止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 【預期違約】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七十條 【中止履行】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合同法】第七十一條 【提前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第七十二條 【部分履行】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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