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2012年11月初,一名持卡人透支11萬元5年后要還44萬元的事件,再次引發市民對信用卡全額罰息的質疑。
【標準表述】
所謂的信用卡全額罰息,是指持卡人當月沒有全額還款,銀行將對全部透支款項從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收取每日利息,直到本息全部還清。
[問題]
銀行對信用卡實行“全額罰息”,不合法不合理。
第一,該做法明顯違反了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當事人地位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條也明確確定了“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銀行利用自己在交易中優勢地位對信用卡的欠款實行“全額罰息”,是一種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交易的相對方不合理行為。該行為既侵害了用戶的平等權,又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該做法明顯違反了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權利義務對等、公平交易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三,信用卡“全額罰息”是一條不折不扣的霸王條款。信用卡“全額罰息”實質上就是加重消費者違約責任,其完全符合《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10條第1款“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的規定情形,構成霸王條款而應被認定無效。
[原因]
當前的銀行業除了這種不合理“全額罰息”制度,還存在一些不合理不透明的亂收費現象,特別是在2003年《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實施以來,這種亂收費制度不是受到約束而減少,反而越來越多,究其原因主要有:
其一是價格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執行不到位;
其二是相關的政府監管機構和消協的監管工作不到位,此類違法違規行為違法成本低。
[措施]
對此,我們建議,相關監管機構應盡快叫停“全額罰息”:
一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等銀行業管理機構應立即采取監督措施對信用卡“全額罰息”現象進行整頓。上述機構可以通過清理、制定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全額罰息”,還可以強制所有的商業銀行使用部分計息的信用卡合同范文。作為營利的經濟實體,商業銀行在沒有法律等外部強制力的條件下,僅僅依靠其內部自律或改進,是不現實的。我們就必須加強執法部門的執法力度,切實做到執法必嚴;必須加強立法工作,必須積極彌補相關的法律空白,強化法律的可操作性,加重其法律責任和違法成本。
另一方面,加強監督工作。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的消協應當對諸如此類的霸王條款一經發現,就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建議對其進行修改和取締。同時,我們還可以仿照英美法國家的判例制度,在霸王條款認定和處罰上建立判例制度:只要某霸王條款被國家的司法或行政機關認定和處罰,就形成先例效力,以后發現的相同或類似條款可以根據遵守先例的原則直接宣告被無效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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