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明確要求。如何實現政府治理與社會自我調節、基層自治的良性互動,是法治中國建設中的一道必答題。
“治理”二字有兩層含義。《呂氏春秋》中講,“治國無法則亂”,強調的是“治”,即統治、治亂;“理”則強調整理、條理,即根據社會自身的機理實現自我管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須將“治”與“理”有效結合起來,充分重視激發社會活力和創造力,促進社會自我治理與政府治理之間協調互動,形成合力,在漸進式的反饋和調整過程中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不認識社會、對社會沒有足夠的理論自覺和實踐追求,就不可能實現國家“善治”。根據法國社會學家迪爾凱姆的研究,如果社會整合缺失,社會將陷入“沉睡”狀態,而如果社會整合過度,社會將進入“亢奮”狀態。前者表現為對所有問題都漠不關心的疲軟態度,容易導致政府的冒進管制,終將進退失據;后者則呈現對所有問題都精力過剩的激進狀態,抱怨、爭勝、失序并存。當前,中國社會處于轉型期,社會往往在“沉睡”和“亢奮”之間游移不定,一些極端事件暴露出社會治理方式遠未成熟。因此,養育成熟的現代社會,使之具備一種清醒的審慎,進而走向一個文明、理性、訴諸法治的現代社會,才能實現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是提升社會治理水平的根本途徑。通過鼓勵和支持多元社會主體參與,實現政府治理與社會自我調節、基層自治的良性互動,在此過程中,要全程貫徹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創設公民自我治理機會和平臺,使公民不斷感受到自身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權力和責任的均衡。現代社會首先是一個文明社會,公民既要懂得自我治理,還要對國家權力實施有效監督和約束。當前,法治中國建設應當在制度和實踐兩個層面,更多回應公民關切。
事實證明,強化社會力量對于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內在的支撐作用。有效的國家治理和成熟的社會發育相結合,在功能上互相補充,成為當今許多國家向往的理想治理類型。治理良好的國家以擁有一個強大而有效的政府為標志,是一個制度健全、職能適中、經濟富裕、社會凝聚力強、國際影響力大、文化教育發達的法治國家;而一個成熟的社會,則以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以及系統化的社會組織為標志,是一個自主化程度高、社會服務能力強,具有服務創新和制度創新能力的法治社會。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上,法治是共同特征,制度是基本保證,“兩強互動”是根本原理。
培育壯大社會組織,提升其服務社會能力,是增加社會發展活力、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關鍵。要推進政社分開、管辦分離,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公益服務項目,同時拓寬社會組織依法參政議政的渠道。
當前,我國社會結構復雜多變、利益格局深刻調整、社會矛盾日益凸顯,要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實現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的法治社會,必須重視激發社會活力,在實踐中提煉總結社會自我運行生態、機制與技術,適時上升為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而為發展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