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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恒產者有恒心。一件物品應該屬于誰?擁有者可怎樣處置這件物品?別人侵占了這件物品,擁有者該怎么辦?這樣的問題,我們每個人都會隨時遇到。
作為民法典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物權法就是一部旨在解決這些問題的法律。隨著這部法律草案全文10日向社會公布,“物權”和“物權法”,這些過去長期被人們忽視的“陌生”詞匯,必將逐漸為社會熟知;而物權法律制度的最終確立,必將調動起億萬民眾創造財富、愛護財富、積累財富的熱情。
(一)旨在定分止爭、物盡其用,鼓勵創造財富、積累財富
一個房東把自己的房子先賣給甲,并把房子交給甲使用,后由于種種原因,又把這個房子賣給了乙,并和乙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那么這個房子究竟屬于誰?乙能否要求甲騰出房子?如果沒有物權法,答案可能多種多樣。有了物權法,答案就變得明確: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是誰,誰就是這套房子的主人。
實際上,整部物權法都與每個人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勝明認為,作為調整有形財產關系的法律,物權法要回答三個問題:一是物是誰的;二是對物享有什么權利,其他的人負有什么義務;三是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人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王勝明表示,這部法律的作用直接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定分止爭;二是物盡其用。“制定物權法,是要通過法律來鞏固勞動者和企業的物質利益,調動人們創造財富、愛護財富、積累財富的熱情,提高社會生產力!
(二)進一步落實憲法精神,私人財產獲得同等保護
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一突破性的規定載入憲法修正案,使私有財產權上升為憲法權利,在海內外引起熱烈反響。隨后開始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就如何保護私有財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以確立保護私人財產權的具體法律制度。
幾經修改后,目前公布的物權法草案將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并列為一章,著重突出對公有財產和私人財產予以同等保護。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負有不妨礙權利人行使物權的義務。權利人享有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集體和私人的財產。
專家認為,法律對私人財產的保護,除最高層次的憲法保護外,還應有第二層次的民法保護,第三層次的單行法保護。物權法草案對公私財產實行平等保護,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要求的交易秩序形成的條件,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具體體現。
(三)明確國家所有權由誰行使,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物權法草案根據國有資產的不同形式,規定了相應的國家所有權行使人。比如,草案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和國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資源,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國家投資設立的企業,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
一段時間以來,國有資產流失嚴重引起社會關注。針對這一情形,物權法草案專門增加條款,加強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并依據不同情形,追究企業相關主管人員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財產、集體財產轉讓,造成國有財產、集體財產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物權保護方式更為全面,三種途徑解決物權受損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物權法,有關物權的法律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擔保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關條款,對物權的保護不全面,缺乏系統性,有些規定也過于簡單,缺乏可操作性。
加強對物權的保護,是維護權利人財產權益的必然要求。物權法草案在現行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對確認權利、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損害賠償等物權保護方式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
草案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恢復原狀后仍有損失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明確業主權利,減少物業糾紛
居民小區共有部分因權利歸屬不明,經常引發使用糾紛。在很多城市,這已成為業主、開發商和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根源。為了更好地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減少業主與開發商、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物權法草案對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做出專章規定。
草案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建筑區劃內的綠地、道路以及物業管理用房,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市政建設的除外。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于業主共有。專家認為,這一規定將有利于解決業主與開發商、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減少物業糾紛。
草案同時規定,業主可依法共同決定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全體業主同意。
草案還規定,建造建筑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筑規劃的規定,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六)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收回,申請續期需提前一年
在我國,土地屬于國家所有,但我們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有償使用。比如,一般人所擁有的住房的土地使用期限就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們的房子怎么辦?一段時間以來,這個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針對這一問題,物權法草案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回收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參與這部法律草案起草、修改工作的法律專家表示,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至于具體如何操作,有待今后進一步明確。
(七)征地、拆遷應給予合理補償,補償費不得被挪用截留
去年3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钡@一原則的落實情況并不樂觀,補償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拆遷環節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許多群眾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糾紛時有發生。
為確保征地、拆遷中補償到位,物權法草案增加了一些條款,細化了相關規定,以確保百姓利益不受損害。草案規定,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拆遷、征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并保證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遷、征收等名義非法改變私人財產的權屬關系。違法拆遷、征收,造成私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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