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以藥補醫”機制是我國公立醫療機構以藥品加成政策為基礎而形成的一項經濟補償機制。自1954年開始,我國對公立醫療機構用藥實行順加15%的差價率作價的政策。改革開放以后,公立醫療機構對藥品加成的依賴逐步增強。
上個世紀80年代以前,這一政策并未造成不良影響,因為當時醫務人員工資由財政全額負擔,收入和醫院收入沒有直接關聯,醫院沒有分配收入的權力。80年代后期,由于政府財力有限,公立醫療機構引進了一些市場因素。
【深度剖析】
以藥補醫機制存在的兩個重要原因
一、政府投入相對不足。目前政府補助公立醫院的比例一般只占總收入的5%—10%,而且沒有納入地方的預算安排。按照國外公立醫院的做法,政府投入一般要占到20%,其余80%為醫保支付。
二、醫療服務價格長期低于成本。北京市衛生局曾對8家醫療機構進行全成本核算,核算的院級醫療項目18257項中,盈利項目占總項目的43%左右,虧損項目占57%。護理費、治療費、門診掛號診療費、住院診療費全部虧損,特別是住院診療費的收費標準與成本投入背離較為嚴重。據統計,每位住院患者平均每天的診療成本費為107.20元,而實際收費標準為每人每天7元。
以藥補醫的弊端
首先,“以藥補醫”使得醫院收入與藥品收入直接掛鉤,直接刺激醫院通過多開藥增加收入,不規范的診療行為難以避免。
其二,“以藥補醫”是導致"看病貴"的一個重要原因。過度用藥導致醫療費用不合理升高。醫院藥品費用占醫療總費用的比重達到50%,遠高于發達國家的10%~20%。
其三,使一部分原本有技術、有能力為百姓服務的“白衣天使”失信于民,惡化了醫患關系。
其四,在“以藥補醫”政策下,藥品生產流通企業和醫院都沒有動力主動降低成本,醫院傾向于賣貴藥、用貴藥,大量資金消耗在藥品流通環節的不正當競爭中,不利于醫藥行業的健康發展。
【政策措施】
(1)改革補償機制。采取調整醫藥價格、改革醫保支付方式和落實政府辦醫責任等綜合措施和聯動政策,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將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財政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財政補助兩個渠道。醫院由此減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虧損通過調整醫療技術服務價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徑予以補償。調整后的醫療技術服務收費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財政給予一定補助,地方財政要按實際情況調整支出結構,切實加大投入。
(2)調整醫藥價格。取消藥品加成政策。提高診療費、手術費、護理費等醫療技術服務價格。降低大型設備檢查價格,政府投資購置的公立醫院大型設備按扣除折舊后的成本制定檢查價格。
完善縣級公立醫院藥品網上集中采購,積極推進藥品帶量采購和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壓縮中間環節和費用,著力降低虛高價格。
(3)發揮醫保的補償和監管作用。同步推進總額預付、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等復合支付方式,通過購買服務對醫療機構給予及時合理補償,引導醫療機構主動控制成本、規范診療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嚴格考核基本醫保藥品目錄使用率及自費藥品控制率等指標,控制或降低群眾個人負擔。
(4)落實政府辦醫責任。落實政府對公立醫院的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公共衛生服務、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費用和政策性虧損補貼等投入政策。
合理確定公立醫院(含國有企業醫院)數量和布局,嚴格控制建設標準、規模和設備配備。禁止公立醫院舉債建設。
(5)加快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開的要求,落實縣級公立醫院經營管理和用人自主權。探索建立理事會等多種形式的公立醫院法人治理結構,公立醫院功能定位、發展規劃、重大投資等權力由政府辦醫主體或理事會行使。
建立完善院長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不得兼任公立醫院領導職務。繼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進公立醫院醫務人員養老等社會保障服務社會化。
(6)完善醫院內部分配激勵機制。健全以服務質量、數量和患者滿意度為核心的內部分配機制,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提高人員經費支出占業務支出的比例,提高醫務人員待遇。院長及醫院管理層薪酬由政府辦醫主體或授權理事會確定。嚴禁將醫務人員個人收入與醫院的藥品和檢查收入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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