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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區公務員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試行)》,經研究,決定組織實施全區考試錄用黨政群機關公務員工作。
一、招考人數
本次招考計劃面向社會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位的公務員1008人。其中,自治區直屬機關和垂直管理機關320人;盟市機關69人;旗縣(區、市)機關167人;蘇木鄉鎮機關452人。
二、報考條件
(一)報考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戶籍條件:截止到報名開始之日,具有內蒙古戶籍(含內蒙古生源的區外高等院校畢業生);截止到報名開始之日,已具有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在內蒙古服務和已經服務期滿的大學生“西部計劃”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學生、到嘎查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大學生“村官”)、正式列入旗縣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日常管理的“儲備人才”,也可以報考。
4.學歷條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5.年齡條件: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4年8月22日至1991年8月22日期間出生);
6.身體條件: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符合《公務員錄用通用體檢標準(試行)》)。
7.具備招考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詳見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上發布的《招考職位表》)。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或生產一線工作經歷。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旗縣(區、市)或蘇木鄉鎮黨政群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基層的工作經歷;生產一線工作經歷是指在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農村牧區的工作經歷。曾在軍隊團以下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
(二)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現役軍人、在錄用單位服務未滿五年(2004年8月22日后錄用,含試用期)的新錄用公務員;2010屆及以后的非成人教育在讀研究生;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錄用考試中被認定有作弊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以及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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