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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招錄培養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
第 2 頁:辦學層次、學制、專業設置及培養模式 |
第 3 頁:委托培養試點院校、招錄數量和培養方向 |
第 4 頁:招錄對象及條件 |
第 5 頁:招錄程序 |
第 6 頁:招考時間安排 |
第 7 頁:學生培養、管理與畢業錄用 |
第 8 頁:經費保障 |
第 9 頁:招錄培養試點工作的組織 |
第 10 頁:優惠政策 |
第 11 頁:附件 |
八、經費保障
對定向到西部地區縣以下基層政法崗位的試點班學生培養經費、學費、生活補助經費三項,全部由中央財政保障。財政部按照中央部委所屬院校同專業、同學歷層次當年平均每名學生經費定額、學費收費標準,以及生活補助費標準核定下達。其中,中央部委所屬院校經費,由中央財政按照實際委托培養學生人數直接追加預算下達;地方院校經費,由中央財政按照本方案下達的計劃招錄培養人數下達到定向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財政部門,由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實際委托培養學生人數、所在院校同專業、同學歷層次當年平均每名學生經費定額、學費收費標準,以及生活補助費標準核定下達,其中省級部門所屬院校經費直接追加預算下達,其他院校經費下達到省級政法部門,再由省級政法部門支付委托培養院校。
對定向到東、中部經濟欠發達地區縣以下基層政法崗位試點班學生培養經費、學費、生活補助經費三項,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分別保障。其中:中央部委所屬院校招錄試點班學生的培養經費,由中央財政負責保障。財政部按照該院校同專業、同學歷層次當年平均每名學生經費定額核定,直接追加預算下達;中央部委所屬院校招錄學生的學費、生活補助經費以及地方院校招錄學生的培養經費、學費、生活補助經費三項經費,由東、中部地區省級財政保障。請東、中部地區省級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研究完善相關經費下達和支付程序。
中央和省級政法部門要按照本方案附表1的格式,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本系統實際委托培養學生情況。其中,省級政法部門要在學生入學后的一個月內(2012年4月底前)將本地區本系統實際委托培養學生情況提供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級財政部門;中央政法部門要在學生入學后兩個月內(2012年5月底前)將本系統各地區實際委托培養學生匯總情況提供財政部。中央和省級政法部門要積極做好與同級財政部門、委托培養院校之間的溝通協調工作,確保各項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工作經費,按照現行公務員招錄工作經費途徑予以保障。公務員考錄經費由各試點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本轄區內的物價、財政部門確定的標準向考生收取。教育部門招錄工作經費,按現行規定向考生收取報名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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