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pingping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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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養的概念
《收養法》規定:收養是指公民依法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從而使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建立擬制親子關系的法律行為。
二、收養關系的成立
1收養關系成立的要件
(1)被收養人條件。下列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送養人條件。送養人可以是下列公民、組織:①孤兒的監護人。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收養人條件。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②年滿30周歲。③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④未患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2收養的準則
(1)自愿。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還應爭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2)夫妻共同收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雙方共同收養。
(3)夫妻共同送養。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4)收養只限一名。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差距要超過40歲。
(6)父母優先原則。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3收養的法定程序
收養需要通過法定的程序,即收養登記程序。
4收養的效力
(1)收養的擬制效力。收養成立后,確立了養父母子女的身份關系,收養人為養父母,被收養人為養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與親生父母與子女是一樣的。
(2)收養解消效力。收養成立后,養子女與其生父母不再是法律意義上的父母子女,其原有的權利義務已因收養的成立而解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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