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的性質及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 稱《教育法》)是我國教育工作的根本大 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 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審議通過的教育基本法。
二、《教育法》的基本結構與主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十二條 【語言文字】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 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 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第十四條 【管理制度】
國務院和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教育
工作原則:
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七條 【辦學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
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 定的經費來源。
第三十二條 【教育機構的法人條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四十條 【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 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 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 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章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五十四條 【教育經費】
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經費的法律責任】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 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民事責任】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 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 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 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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