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
http://www.top-99.com.cn 來源:中華會計網校 點擊: 更新:2007-11-30 11:05:46
(二)經濟法律關系 1 .經濟法律關系的概念。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由經濟法律規范規定和調整而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 .經濟法律關系的要素。經濟法律關系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和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 (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經濟法律關系,依法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 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包括:國家機關、經濟組織和社會團體、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和有關人員、個人。 (2)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 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密切聯系,不可分離。 (3)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包括:物、非物質財富、行為。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仲裁 (一)仲裁適用范圍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則不適用仲裁。 勞動爭議的仲裁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其他法律調整,不適用仲裁法。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1 .協議仲裁。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不能達成仲裁協議的,不能適用仲裁方式。 2 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機構 包括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四)仲裁協議 1 .仲裁協議的內容 (1)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有仲裁事項; (3)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 .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五)仲裁裁決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適用范圍 行政復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對社會的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作為行政管理主體的行政機關一方與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方,對于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由行政管理相對人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的一種行政監督活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 1 .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 日的除外。 2 .行政復議參加人 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3 .申請行政復議方式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4 .行政復議機關 依照行政復議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稱之為行政復議機構。 (三)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 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 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行政復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三、訴訟 (一)訴訟適用范圍 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遠程網絡輔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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