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
http://www.top-99.com.cn 來源:中華會計網!↑c擊: 更新:2007-11-30 11:05:46
第三節 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方式 。ㄒ唬┎橘~征收。適合于經營規模較大,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ǘ┎槎ㄕ魇。適用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三)查驗征收。適用于納稅人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四)定期定額征收。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五)稅法規定的其他稅款征收方式。 稅款繳納方式主要有:納稅人直接向國庫經收處繳納;稅務機關自收稅款并辦理入庫手續;支付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稅款并代為繳納;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法收取稅款;受托單位根據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零散稅款等。 二、稅款征收措施 。ㄒ唬┖硕☉{稅額 1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 3 )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 4 )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 5 )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 6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 7 )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稅人。 2 .稅務機關按以下方式核定應納稅額: 。 1 )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 2 )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費用)加合理的利潤或其他方法核定; 。 3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 4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當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3 .關聯企業應納稅額的核定: 納稅人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時,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 1 )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 2 )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 3 )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 4 )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 5 )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ǘ┴熈罾U納、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2 .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 .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需要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在申請行政復議之前,也須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納稅擔保的具體方式,包括納稅保證、納稅抵押、納稅質押等。 (四)稅收保全措施 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驘o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 .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 .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其他財產是指納稅人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或因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以及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ㄎ澹┎扇娭茍绦写胧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 .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柚钩鼍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ㄆ撸┢渌胧 1 .稅收優先執行。 。 1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2 )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行。 。 3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 .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 .稅款的追繳與退還。 在一定期限內,納稅人多繳的稅款予以退還,少繳的稅款予以追繳,但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期限的限制,即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4 .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 第四節 稅務檢查 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進行下列檢查: 1 .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2 .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 .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 .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 .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 .經批準,可以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第五節 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 稅法對違反稅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 點評:和07年考試大綱相比,本章沒有變化。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遠程網絡輔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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