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初級職稱《經濟法基礎》考試大綱
http://www.top-99.com.cn 來源:中華會計網校 點擊: 更新:2007-11-30 11:05:46
五、專用存款賬戶的概念、適用范圍、開戶證明文件和使用 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有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單位銀行卡備用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其他按規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可以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財政部門提出設立零余額賬戶的申請,財政部門同意預算單位開設零余額賬戶后通知代理銀行。一個基層預算單位開設一個零余額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用于財政授權支付,可以辦理轉賬、提取現金等結算業務,可以向本單位按賬戶管理規定保留的相應賬戶劃撥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及提租補貼,以及財政部批準的特殊款項,不得違反規定向本單位其他賬戶和上級主管單位、所屬下級單位賬戶劃撥資金。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資金專用的證明文件。 專用存款賬戶的使用應遵循現金管理的相關要求。 六、臨時存款賬戶的概念、適應范圍、開戶證明文件和使用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因設立臨時機構、異地臨時經營活動、注冊驗(增)資等可以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開立臨時賬戶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臨時存款賬戶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生的資金收付。臨時存款賬戶應根據有關開戶證明文件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 年。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 七、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概念、適應范圍、開戶證明文件和使用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存款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需要而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簿和護照等證明文件。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 萬元(不包含5 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相應的付款依據。 八、異地銀行結算賬戶的適應范圍、開戶證明文件 下列情況可以開立異地銀行結算賬戶: 1 .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 .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 .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 .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 .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除出具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外,還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1 .異地借款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2 .因經營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出具在住所地開立賬戶所需的證明文件。 九、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存款人應以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并對其出具的開戶(變更、撤銷)申請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存款人應按照賬戶管理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或進行洗錢活動。 存款人申請臨時存款賬戶展期,變更、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以及補(換)發開戶許可證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存款人開戶許可證遺失或毀損時,應通過開戶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提出補(換)發開戶許可證的申請。 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應與銀行按規定核對賬務。 第三節 票據結算 一、票據概述 (一)票據的概念和種類 票據是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在我國,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當事人 1 .基本當事人 ( 1 )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并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 2 )收款人。是指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后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 3 )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2 .非基本當事人 ( l )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它是匯票主債務人。 ( 2 )背書人與被背書人。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并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 3 )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2008年會計職稱考試遠程網絡輔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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