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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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第一章 總 論 |
第 8 頁: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
第 14 頁:第三章 營業稅法律制度 |
第 20 頁: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 27 頁: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
第 40 頁: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第 46 頁: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減免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減免的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減免的特殊規定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對其他稅收減免做了一些特殊規定。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7.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因土地權利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額的計算應截止到土地權利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二)納稅地點
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土地所在地繳納。
(三)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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