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章 總 論 |
第 8 頁:第二章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
第 14 頁:第三章 營業稅法律制度 |
第 20 頁: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 27 頁: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
第 40 頁:第六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第 46 頁: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
第六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一、資源稅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應稅礦產品開采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資源稅的特點主要有 (1)只對特定自然資源征稅;(2)調節資源的級差收益;(3)實行從量定額征收。
二、資源稅的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和其他個人。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三、資源稅的征稅范圍
我國目前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僅涉及礦產品和鹽兩大類,具體包括:
1.原油;
2.天然氣;
3.煤炭;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
7.鹽。
四、資源稅的稅目與稅額
(一)資源稅稅目及幅度稅額
資源稅采用定額稅率,即按照固定稅額從量征收。現行資源稅稅目、稅額主要根據資源稅應稅產品類別和納稅人開采資源的行業特點設置。
(二)幾種主要應稅礦產品適用單位稅額的調整
1.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確定。
2.資源稅適用單位稅額的調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三)資源稅適用稅額確定的特殊規定
1.納稅人在開采主礦產品的過程中伴采的其他應稅礦產品,凡未單獨規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產品或視同主礦產品稅目征收資源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3.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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